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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公司无人机飞行作业申报过程 经营活动需获通航经营许可

发布日期:2016-01-12  来源:四川在线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无人机申报飞行 

无人机飞行申报 
       获批后的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升空拍摄作业

1月11日,来自西南科技大学的创业公司绵阳扶摇飞行器的队员们成功申请到我省首个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对地、对空飞行区域并在成都南站完成作业。

申请仅两天就得到了批复

据介绍,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公司在执行飞行任务前应主动向成都军区司令部作战部、成都军区空军航管部门提出无人机对地、对空作业的资质审查申请。经管理部门备案后,分别提前7个、3个工作日将飞行区域、高度、作业时间、使用机型、任务性质、特情处置措施等材料进行书面上报申请,并在执行飞行任务作业1小时前利用电话等通讯设备向成都军区空军航管部门予以具体飞行区域、高度申请报告,待对方确认批准后即可组织飞行。

扶摇飞行器负责人在完成飞行作业后说道:“整个任务申请仅两天就得到了批复,无人机作业过程中我们都与管理部门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作业区空域状况、实时调整航线、避让敏感区,确保飞行安全可控。”成都军区司令部作战部、成都军区空军航管部门相关人员表示:此次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空域申请作业符合政策法规、标准流程,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作为管理部门,我们将大力支持“守法”企业,并为其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保障,共同推动民用无人机市场合规合法、安全健康发展。

无人机飞行计划申报 

无人机作业

无人机经营活动需取得通航经营

据悉: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使用无人机经营活动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中国民航局《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在网上征求意见。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随着无人机行业相关法律框架的明晰,行业也有望迎来良性发展。同时,也有相关人士对“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国登记、取得适航证”等准入条款提出异议。

2015年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局组织制定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6年1月8日前公开征求意见,计划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征求意见稿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规定,如使用无人机经营活动,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国登记、取得适航证。另外,使用无人机人员,需要有与所使用无人机(7公斤以下及植保无人机除外)相适应的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通用航空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高远洋认为,出台无人机管理办法对于今后规范无人机使用管理有积极意义。但考虑无人机的特殊性,并不能完全按通用航空管理办法来操作。既要考虑无人机的安全性,也要考虑到现在无人机使用的便捷性。如做农业植保的农业合作社及农民,或个人航拍,要取得这些前置许可难度较大。

“我们希望规范无人机的管理,建立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秩序,但是无人机不能简单按照‘通航民航’的办法来管理。”全球鹰(深圳)无人机公司总裁余景兵说。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主要的民用无人机研发和生产国。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400多家单位从事无人机研发、生产和销售。我国的民用无人机,尤其是消费级无人机已走在世界前列。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601/12/13423.html
标签:  无人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无人机飞行计划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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