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了AP-21-AA-2015-23《轻型运动航空器生产批准及适航审定程序》第三章3.1节“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的内容。本期将介绍第三章3.2节“生产许可审定”的内容。
3 生产许可审定
3.2.1 审查组的设立
审查组由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负责组织设立,通常由一名组长和若干名适航检查人员组成。
3.2.2 审查计划
审查组长应根据被审查单位的质量体系和生产规模等情况编制审查划,至少包括审查活动的时间安排、审查内容和范围、审查组成员。并提前2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查单位。
3.2.3 审查首次会议
审查组全体人员和被审查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参加首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长介绍审查组成员、审查的依据、要求、审查计划等。被审查单位介绍参加会议的人员,详细说明申请人的质量体系和生产情况等。
3.2.4 审查过程
3.2.4.1 审查要求
审查分为质量体系资料评审和现场审查两部分进行。
3.2.4.2 质量体系资料评审
(1)质量体系资料评审
a) 质量(保证)手册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组织机构图;
2) 质量体系组织机构图及职责和权限分配;
3) 手册涵盖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各类生产活动,各类工作和程序要求明确,且具有很好的协调性;
4)对质量体系资料的控制要求(包括需要提交局方批准的要求)。
b)质量体系资料评审
1)质量体系资料齐全(如检验程序、试验要求和制造方法等),相关资料协调一致,各项要求明确,易于使用,可以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正常开展;
2)质量检验系统能充分保证所检验的产品、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3)各种质量体系资料包含标题、版次、日期、章节号、引用文件;
4)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有编号和版次。
(2)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的认可或批准
为确保生产的每一架航空器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被审查单位应具有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试飞程序应能够验证LSA 安全飞行的各类操纵品质和功能,试飞项目检查单应能够便于检查和记录。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可以包含在制造厂的LSA 生产接收检验程序中,但作为质量体系资料,需经过审查组的评审。如制造厂按照相应的ASTM标准编制了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则审查组予以认可。否则,制造厂需提交审查组批准其试飞程序和试飞项目检查单。
(3)质量(保证)手册的批准
审查组将在质量体系资料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发现的不符合项使用《发现问题通知书》(AAC-260)通知被审查单位。被审查单位应完成对质量体系资料的修订,并将纠正措施报告局方。如认为被审查单位的质量体系资料满足《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及本程序的相关要求,由审查组长使用审定信函的形式,批准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质量(保证)手册。
下一期我们将继续为大家介绍AP-21-AA-2015-23《轻型运动航空器生产批准及适航审定程序》第3.2.4.3节“现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