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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下月起购买民用无人机需实名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重庆商报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重庆商报讯 昨日,记者从重庆市政府网获悉,《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无人机的生产、购买、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除需进行实名登记外,车站、码头、港口、商圈等区域,未经审批,严禁进行无人机飞行。

生产企业

应安装飞行控制芯片

《办法》明确,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办法》指出,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用无人机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信息及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民用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

此外,生产企业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区域软件,采取防止改装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的技术措施。

销售者

要对购买者实名登记

无人机生产有了准则,在销售方面也有新规定。《办法》中要求,销售者应当对购买者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民用无人机产品型号、产品序号等进行登记,接受有关部门查验。

物流、寄递企业在收寄民用无人机以及发动机、控制芯片等重要零部件时,应当登记交寄物品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查验。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无人机主

严禁改变出厂性能设置

《办法》规定,民用无人机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民用无人机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还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后,应当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无人机驾驶员也有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对所操控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负责;进行飞行前准备并检查民用无人机运行状态;随身携带相应的驾驶资格证明文件和有关飞行手续;服从空中管制,在管控空域还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时,原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

此外,严禁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

严格管控

任性“黑飞”或追究刑责

在飞行审批方面,《办法》规定,民用无人机飞行空域分为自飞空域、报备空域和管控空域。其中,自飞空域和报备空域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设需求,经飞行管制部门、民航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在自飞空域、报备空域飞行,无需飞行任务审批、临时飞行空域审批、飞行计划申请或者报备手续,但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而在管控空域内开展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必要的飞行任务、临时飞行空域审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如果任性“黑飞”,违法违规飞行危及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拦截、捕获、迫降等紧急处置措施。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发现违法违规飞行的,可以向民航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举报。通过举报查获违法违规飞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提醒

管控空域飞行前必须申请

《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严禁民用无人机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包括党政机关等重点地区

●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

●军工、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

●车站、码头、港口、商圈、街道、公园、大型活动场所、展览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区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的临时管制区域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民用无人机实施以下行为。

●偷拍军事设施、重要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秩序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投掷、倾倒物品或者伤害他人身体、损毁公私财物

●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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