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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听证代表意见 深圳无人机管理办法将修改完善

发布日期:2017-12-13  作者:深圳新闻网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采纳听证代表意见 深圳无人机管理办法将修改完善

图为微信听证页面截图

  深圳新闻网 12月12日讯(记者 张玲)深圳是“全球无人机之都”,全国首部针对无人机的管理办法也将在深圳诞生。日前,深圳市法制办将无人机立法网上听证会的意见处理报告予以公布,其中对新闻采访的无人机、用于出口的无人机的技术标准、禁飞区设置等条款部分采纳了听证代表的意见,对无人机重量界限限制、驾驶员证照管理、飞行半径等条款暂未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

  从2017年11月开始,深圳新闻网和深圳法制办合办的《深圳法制》栏目就关注《深圳市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全过程,记录下普通民众参与立法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现在,这些意见和建议将写入新版的无人机管理办法。日前,法制办将立法听证会的意见处理报告予以公布,其中对新闻采访的无人机、用于出口的无人机的技术标准、禁飞区设置等条款采纳了听证代表的意见,对无人机重量界限限制、驾驶员证照管理、飞行半径等条款的内容暂未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

  下一步,深圳市法制办将继续修改完善《办法》,并尽快提请市政府审议。

  深圳举办无人机微信立法听证会 听证代表都说了啥?

  为扩大立法民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深圳市法制办于2017年11月23日下午通过“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针对无人机立法举行了《办法》网络立法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邀请39名市民、5家机构参加,其中有16名市民、4家机构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会还邀请了民航深圳监管局、民航深圳空管站、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列席了听证会。

  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为:

  (一)哪些类型的无人机应当纳入监管?

  (二)对无人机采取哪些监管方式、措施更为科学有效?

  (三)纳入监管的无人机应当具备哪些技术功能?

  (四)禁限飞区以及飞行规则的设置是否合理?

  (五)立法应当对无人机驾驶员作出什么要求?

  【哪些类型的无人机应当纳入监管?】

  大部分听证陈述人对《办法》目前将民用无人机纳入监管并按最大起飞重量进行分类基本认可,但对纳入监管的重量界限、无人机与航模的区分标准、农用无人机是否需要监管以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划分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等仍有不同的声音。

  有市民代表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无人机重量有越来越轻的趋势,建议放开重量下限,将7千克以下的所有无人机纳入监管范围。

  对此,有企业代表则持不同观点,认为只限定重量下限即可,对250克以上的无人机均纳入监管范围。

  此外,也有媒体代表提出,考虑新闻采访等需要,建议为媒体使用无人机开通”白名单制度“。而也有从事农业技术行业的企业认为,对植保类无人机应当尽量放开监管。

  【对无人机采取哪些监管方式、措施更为科学有效?】

  听证代表一致认可以科学技术手段实现对无人机的监管。有人认为,可以通过植入芯片的方式实现对无人机的监管,包括身份识别、后台控制等。也有人认为,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和电子围栏的方式加强对无人机的管理。

  有媒体代表提出,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对部分技术成熟的大企业固然可行,但对个别不具备技术能力的小企业,如何监管更科学有效则仍需研究。

  【纳入监管的无人机应当具备哪些技术功能?】

  听证代表基本认同实名认证、电子围栏等基本功能,但对不符合功能标准的存量产品如何处理,仍希望立法予以慎重考虑。

  有人认为,用于出口的无人机产品,其技术标准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有关要求即可,可不遵循深圳无人机技术标准,此类产品应当允许在深圳生产。

  【禁限飞区以及飞行规则的设置是否合理?】

  听证代表的意见集中在“禁飞区的范围设置过宽”、“限制500米飞行半径过窄”以及“是否只允许白天飞行”等存在不同意见。部分人认为,目前限定的500米飞行半径过窄,可考虑将飞行半径设定为2000米。

  对是否允许夜间飞行,有人认为应侧重对夜间飞行驾驶员的管理培训,而不是直接禁止。

  有听证代表指出,目前《办法》禁飞区的设置过于原则笼统,希望能进一步明晰界限范围,同时对飞行评审或者申请,应当设置便捷的申请端口。

  【立法应当对无人机驾驶员作出什么要求?】

  对此话题,听证代表的意见不多。有人提出无人机驾驶员应年满16周岁,并具备相关知识。也有人认为,对重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实行证照管理,但对轻型无人机驾驶员,通过简单培训学习即可,可不列入证照管理。

采纳听证代表意见 深圳无人机管理办法将修改完善

图为法制办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无人机立法网上听证会回答听证代表的现场图片

采纳听证代表意见 深圳无人机管理办法将修改完善

图为无人机飞行图片(来自网络)

  部分采纳听证代表意见 深圳首部无人机管理办法将做修改

  【以下建议暂未采纳】

  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了解到,关于“重量界限设置 ”的建议,暂未采纳 。原因是,一方面250克以下的无人机基本属于玩具型产品,受其飞行速度、飞行高度和遥控距离所限,危害不大,无需纳入《办法》监管,国家民航局实名登记办法也只要求250克以上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

  另一方面,7千克以上的无人机并非没有监管,国家民航局对7千克以上的无人机有更高的监管要求,包括对驾驶员的证照管理等。《办法》重点监管7千克以下消费级无人机,在第二条同时规定“其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考虑植保无人机也可被用于其他用途,对有人提出的“放开植保类无人机的监管 ”的建议,法制办暂未采纳。

  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飞行半径过窄 ”的意见,暂未采纳。这是因为无人机受技术成熟度、电池电量、信号强弱、外界环境等因素影响,本容易发生坠落危险,同时轻型无人机对驾驶员没有证照管理要求,操作不当极容易发生坠落伤人事故,因此《办法》从安全监管的角度考虑,拟要求昼间目视范围内飞行,而根据国家民航局对目视飞行规则的要求,其飞行高度一般不高于120米,飞行半径不超过500米。

  考虑到无人机驾驶员证照管理非地方政府事权,法制办暂未采纳有关听证代表关于证照管理 的意见。同时根据法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暂未对《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未成年人飞行无人机的规定进行修改。

  【以下建议部分采纳】

  深圳市法制办部分采纳了媒体代表提出“为媒体采访开通白名单” 的建议,完善了第二十六条,对新闻采访等有特殊飞行要求 的,经民航部门评审并经公安机关备案后即可进行相应的飞行活动。

  对听证代表关于“对无人机采取何种监管方式” 的意见,深圳市法制办基本采纳,拟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统一无人机技术要求,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无人机的监管,并完善了《办法》有关表述。

  此外,法制办也采纳了听证代表关于“无人机出口产品标准 ”的建议,并修改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用于出口销售外,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并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加贴符合产品标准的标识”。

  记者了解到,法制办还采纳了有关“禁飞区设置 ”问题的意见,并完善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划设禁飞区和限飞区的具体区域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712/13/29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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