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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2市26县试点植保无人机补贴 标准16000元

发布日期:2017-12-14  来源:安徽农机化网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民航安徽安监局等部门昨日发布通知,在安徽省12市26县开展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补贴资金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将载药量在10升及以上的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飞机纳入试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为16000元,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公司、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以下为通知全文:

皖农机计财〔2017〕180号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17〕10号)和我省当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要求,为引导植保无人飞机技术开发和规范应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我省决定开展以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绿色发展,促进植保无人飞机在现代农业植保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带动作用,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高效发展,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建立安全、便利、有效的作业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机制,研究植保无人飞机技术运用方式,形成由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推进植保无人飞机健康有序发展。

二、试点范围及资金安排

综合考虑试点地区意愿、区域农业发展需求、植保无人飞机作业安全管控等因素,按照“范围适度、稳妥推进”的原则,选择合肥、阜阳等12个市的部分县(区)开展试点工作 (附件1) 。

我省试点补贴资金从2017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各试点县(区)可根据当地补贴资金情况,结合农业生产实际,自行安排试点补贴资金,但补贴资金量不得超过50万元,或至全省试点补贴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三、补贴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将载药量在10升及以上的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飞机纳入试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为16000元(附件2)。

四、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条件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轻小无人机运行等通用航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明确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试点产品技术条件:1.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2.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3.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4.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5.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6.获得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1.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2.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3.按照我省投档审核及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4.签订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3)。

五、补贴对象及补贴申请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公司、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

补贴申请条件:1.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5.已完成不少于1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6.签订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4);7.提供县级农机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则上,各试点县(区)补贴对象可申请补贴植保无人飞机数量不超过5架。超过规定上限的,补贴对象要主动提出申请,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期间,补贴对象可申请补贴的植保无人飞机数量上限单独计算。

六、补贴时限

自发文之日起,新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可以申请补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之后不再受理新增补贴申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植保无人飞机作为农业生产应用领域内的新型产品,兼具有农业机械功能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特征,技术结构复杂,安全性和使用管理要求高。各试点县(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处理促进推广和规范管理的关系,要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政策设计上大胆试验创新,在补贴操作中稳妥谨慎实施,通过试点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二)精心谋划方案。各试点县(区)在制定试点方案时,要与当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衔接,认真学习我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政策,可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增加相关要求,细化操作办法,完善保障措施,强化档案管理,推进规范实施。试点县(区)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财政部门在完成对农机部门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及时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试点县(区)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公布试点方案,明确补贴试点操作方式、补贴申请条件及需要携带的材料等,对作业信息、受益信息等内容进行公示。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安全、规范使用植保无人飞机。

(四)加强风险管控。各试点县(区)要切实加强短期内补贴对象大批量申请等异常补贴申请情形的监管,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公开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案件核查处理工作。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发现,可立即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农机局。如在试点过程中问题频发、成效不显或发现不可控风险,试点地区可自行调整或停止试点。

(五)做好经验总结。各试点县(区)加强试点产品植保作业效果的跟踪了解,总结植保无人飞机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包括机具补贴情况、政策实施效益、政策实施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政策完善建议等。各市请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试点产品补贴经验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

附件:1.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地区

2.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额一览表

3.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

4.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日

 

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712/14/29316.html
标签:  植保无人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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