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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发布管理办法 企业无人机航拍结束“黑飞”历史

发布日期:2018-04-13  来源:凤凰网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原标题:民航局发布管理办法 企业无人机航拍结束“黑飞”历史

  人民网北京4月10日电(记者 覃博雅)据中国民航局官网消息,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民航局日前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企业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航拍活动需要获得空域管理部门的批准,而批准条件之一是依据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列明“空中拍照”等项,但类似经营许可证并没有途径获得,因此,企业的“无人机航拍”往往是以“飞行演示”的名义进行的被动“黑飞”的状态。如今,《办法》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商如何取得经营许可证、如何合规运营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譬如,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45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而《办法》则扮演了“另行规定”的角色; 监管方式将由“盯人、盯企业”转为“盯系统”,对企业实行诚信管理;科学立法,制定法规前与相关专家团队进行了充分沟通。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填补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管空白,使其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此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包括的载客类、载货类、培训类和作业类等四类经营项目中,只有作业类和培训类的经营项目在《办法》中提及。对此,该负责人称,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的情形比较复杂,安全风险等级不同,并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此次发布的《办法》并未将载客和载货类囊括在内。

  据悉,为了满足载货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民航局分别于2017年8月和12月专门批复了江西和陕西两个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物流配送的运营试点,旨在探索出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特点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模式和运营标准,并启动相关立法以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法规体系。“届时,我们会评估载货类项目与《办法》相关条款的匹配度,以决定是否在同一部规章中予以规范。”该负责人如是说。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804/13/34210.html
标签:  无人机航拍 无人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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