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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经营性飞行管理新规:采用告知承诺制诚信管理

发布日期:2018-04-19  来源:澎湃新闻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4月18日,在中国民用航空局(下简称“民航局“)例行发布会上,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于彪对《无人机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下简称”《办法》“)做了解读。

上述《办法》已于3月21日发布,共3章、20条,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于彪介绍,与传统通航经营许可管理规章相比,《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适用性强。《民航法》第147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但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45条明确“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制定。”该《办法》的制定,填补了这项空白。

同时,鉴于载客类、载货类通航飞行活动的运行情况复杂、风险等级不确定,因此该《办法》仅适用于目前应用领域较广的作业类和培训类飞行活动。

二是条件放宽。《办法》对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由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设定的10项减少为4项,大大减少了许可条件。对企业自有航空器的要求,也由2架减少为1架,并对250克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了许可准入豁免。

三是程序简化。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小、散、多的特点,民航局开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完全实现经营许可证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审核、在线颁证。

四是诚信管理。《办法》在许可条件审查中,大量采用“告知承诺制”的诚信管理方式。比如,企业在线填报申请信息时,只需填报一架航空器的注册号,其他航空器注册情况仅需勾选承诺条款。对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也以承诺方式完成。

在媒体问答环节,于彪表示,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管理和实名登记管理既有关联但又不是一回事:一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管理是依据《民航法》设定的一项行政许可,属于经济范畴,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而实名登记管理是满足特定时期的管理需要采取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采集信息。第二两者又是相互关联的,并不重复,“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6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还没有获批,但是为了确保系统上线平稳运行,民航局计划从5月1日到 5月15日组织测试,届时欢迎无人机企业积极参与。”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804/19/34421.html
标签:  无人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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