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每日防务》2004年11月10日报道] 美国商务部属下工业与安全局新近宣布了新的条例,对那些具有双重用途(军用和民用)的无人机系统和导弹系统出口许可要求增大了难度。这里所说的难度是指出口项目的控制范围扩大。比如新条例要求所有火箭系统、弹导导弹或具有300千米航程以上的无人机系统必须具有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旧条例涉及的范围没有这么广。美国商务部人士认为,之所以扩大出口控制范围主要考虑到某些国家会利用这些出口产品进行“繁殖”,这些国家是指D:4国家,包括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
要求出口许可证的项目包括弹导导弹系统、航天运载火箭、探空火箭、巡航导弹、无人靶机和无人侦察机。(中国航空信息中心 张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