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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2009年)

发布日期:2013-04-20  来源:网络  作者:全球无人机网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的办法,保证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现将有关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  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  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  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  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六、  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监控或者掌握其无人机飞行动态的手段, 同时在飞行活动过程中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发生无人机飞行活动不正常情况,并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时, 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

七、  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由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八、  民航空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空中交通管理。 不得在一个划定为无人机活动的空域内同时为民用无人机和载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九、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发现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区域内有无人机活动或者收到相关报告, 应当向所管制的航空器通报无人机活动情报,必要时提出避让建议,并按要求向相关管制单位、空管运行管理单位和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通报。

十、  民用无人机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 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民用无人机遥控系统不得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在民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十一、  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机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

十二、  使用民用无人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304/20/5962.html
标签:  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2009年) 无人机新闻 无人机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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