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尚未对无人机的空中管制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国家民航局于2009年6月颁布的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对民用无人机的飞行活动做出了规定。有关空域使用问题,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第八条规定:“不得在一个划定为无人机活动的空域内同时为民用无人机和载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即单独为民用无人机飞行划定空域。这在无人机数量较少,飞行活动范围较小时可以做到。随着无人机数量的迅速增加,以及大量高空长航时无人机的出现,继续单独为无人机划定飞行空域将很难做到。
目前美国和欧洲无人机空域管理主要采用划定隔离空域的方法来保证安全。由于美军在伊拉克和阿富汗拥有绝对的制空权,控制着大部分空域,因此可以较自由的使用无人机。而在美国本土,联邦航空局规定无人机只能在限定的空域内(都在18000英尺以下)飞行,某些情况下允许无人机在管制员连续的雷达监控下在18000英尺(5487米)以上飞行;但是无人机高空飞行时必需有一架伴随巡逻的有人飞机目视跟踪监视无人机的飞行,以向其提供“看见并规避”的安全保障。
为了能更广泛地使用无人机,美国和欧洲很早就开始研究如何将无人机整合到统一的空管系统当中,让无人机和有人机使用统一的空域。欧洲航行安全组织早在2007年12月就公布了军用无人机与民用飞机共同使用空域时对无人机的要求。美国国防部和联邦航空局最近也制定了《无人飞行系统空域融合计划》,明确了近、中、长期行动方案,最终目的要使国防部的所有无人飞行系统能像有人驾驶飞机一样在国家空域内正常飞行。
我军没有在国外驻军并控制空域的条件,随着无人的大量装备,尤其是大中型长航时无人机的装备和使用,军用无人机的作战训练进入民航和军航有人飞机活动空域的情况必然会出现,考虑到军用和民用无人机未来的迅速发展,我们应尽早研究将无人机与有人机纳入统一空域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以最终实现无人机能象有人机一样使用整个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