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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发布日期:2016-01-07  来源:全球无人机杂志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无人机培训机构

       【全球无人机网报道】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根据《民用航空法》和《CCAR-91 部》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制定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则自2014年05月起施行,是我国无人机行业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审定申报合格的管理规则。

《规定》详细说明了颁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以下简称“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依法设立并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

为让帮助广大读者了解此项规定,全球无人机网编辑部特将《规定》中重要条例节选整理如下:

第 5 005条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驾驶员训练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颁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

第 7 007  条 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条件

(a)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请书;

(c) 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 CCAR-91 部)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

第 9 009  条 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条件

 (a)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b) 在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之前,已经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至少 12 个日历月;

(d) 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日历月内,已经对下列人员完成训练并经其推荐参加合格证和等级实践考试的人员的总人数不得少于 10 人并且其中 60%以上人员应当首次考试合格:(1) 驾驶员;(2) 机长;(3) 飞行教员;

(e) 至少符合 CCAR-91 部有关训练飞行的运行种类的要求。

第 3 013  条 驾驶员训练机构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

(a) 对于符合本规则第 007 条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申请人或者符合本规则第 009 条要求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协会可以批准满足下列条件的训练规范:

(1)训练规范仅在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有效期内有效;(2) 训练规范应包括本规则第 019 条规定的相关内容;(3) 训练规范应作为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实施训练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提前向协会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应的训练。

第 5 015  条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a) 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协会提交申请书。

(b) 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运行手册或者相应的文件:

(1) 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2) 驾驶员训练机构的组织职能结构;(3) 本规则 B 章第 039 条和 041 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4) 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5) 实施飞行训练的运行基地(机场或临时起降点)的说明或协议;(6) 训练课程使用无人机(包括适航性)的说明及第三者责任保险;(7) 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8) 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系统;(9) 训练记录。

(c) 申请的受理

协会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协会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协会应当受理。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还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第 7 017  条 合格证的内容

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1) 驾驶员训练机构名称;(2) 驾驶员训练机构运行基地;驾驶员训练机构地址(3) 合格证编号;(4) 合格证首次颁发日期;(5) 合格证更新日期;(6) 合格证期满日期;(7) 颁发合格证的机关名称。

第 9 019  条 训练规范的内容

(a) 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规范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1) 管理人员、飞行教员和其他指定人员;(2) 无人机和训练设施;(3) 运行基地、训练场地和场地设备;(4) 课程等级、手册和训练记录;(5) 教室和教学设备;(6) 训练区域;(7) 限制汇总、豁免和偏离。

第033 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

更新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015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其合格证更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如果符合本条(a)(2)款对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要求,则可以在其合格证到期的月份之前30天内提交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的更新申请。(2)如果协会认定,该训练机构的人员、无人机、设施和机场(临时起降点)、经批准的训练课程、训练记录和当前的训练能力和质量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则可以为其更新合格证和训练规范。新合格证的有效期仍为24个日历月。(3)如果协会认为该训练机构没有符合本条(a)(2)款对更新合格证的要求,但符合本规则第007条对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的要求,则可以为其颁发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

B 章人员、无人机和设施要求

第039 条人员配备要求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人员:配备有充足的人员,包括持有合格证和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地面教员,有能力完成所指派的职责。

(d)当训练机构具有至少20名正在接受训练的学生时,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指定至少一名检查教员,负责实施学生的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前检查。

第041 条检查教员的资格

(1)持有现行有效的驾驶员合格证。其合格证中应当包括与课程中所用无人机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相对应的类别、级别、型别等级和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等级。

第043 条机场(临时起降点)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证明其实施飞行训练所使用的运行机场(临时起降点)都具有连续使用权。

(b)用于训练的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有至少一条跑道或者起飞地带,满足机型训练。

(c)每个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有一个能从跑道两端地平面上看得见的风向指示器。

(d)在无塔台管制和无法提供航空咨询服务的机场(临时起降点)上应当具有起降方向标志。

(e)具备符合课程等级要求的设施;用于夜间飞行训练的每一个机场(临时起降点)应当具备永久性跑道灯光设备,但在用于水上航空器夜间飞行训练的机场(临时起降点)或者基地上,经协会批准,也可以使用非永久性灯光设备或者海岸灯光设备。

第045 条无人机

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证明用于飞行教学每一架无人机符合下列条件:(a)是在中国登记的无人机;(b)具有临时适航证、特许适航证、单机适航证或标准适航证。但是根据其所批准的训练课程的性质,可以允许申请人使用不具有标准适航证的无人机;(c)每架无人机应当按照CCAR-91部D章的规定进行维修和检查;

第049 条地面训练设施

(1)用于教学的每间教室、训练室和其他空间在取暖、照明和通风等方面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建筑、卫生等方面的规定。(2)训练设施的位置应当可以保证受训人员不受其他房间实施的训练和机场(临时起降点)内飞行和维修活动的干扰。

C 章训练课程和课目

第055 条训练课程内容

(a)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课目要求。

(b)申请批准的每一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c)申请批准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训练提纲:

(i)参加该门训练课程学习的学员的进入条件,包括驾驶员合格证和等级、训练、飞行经历和航空知识方面的要求;(ii)对每一课的详细说明,包括该课的目的、标准和完成该课程需要的时间;(iii)学生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应当完成的教学内容;(iv)每个训练阶段预期的目标和标准;(v)用于衡量学生每一阶段训练成绩的考试和检查的说明。

D 章考试权

第059 条考试权的资格要求

(a)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得到考试权的初始批准:

(1)按照协会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试权的申请书;(2)持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课程等级;(3)申请人在申请考试权当月之前,作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对拟申请考试权的课程等级已连续保持24个日历月以上;(4)申请考试权的训练课程不得是虽经批准但未符合本规则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的课程;(5)在申请考试权之日前的24个日历月内,该训练机构已经符合了下列要求:

(i)针对申请考试权的训练课程,训练了20名以上学员,并已推荐这些学员参加驾驶员合格证或者等级的考试;(ii)在驾驶员合格证或者等级的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中,有90%以上的学员首次考试合格。这些考试应当由协会委任的考试员实施。

E 章运行规则

第077 条训练质量

(a)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经批准的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对于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

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训练质量应当符合AC-61-FS-2013-20的要求。

 (c)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在协会要求时,接受协会对其学员实施理论考试、实践考试、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第081 条结业证书

 (b)结业证书应当在学员完成其课程训练时颁发。结业证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驾驶员训练机构名称和合格证编号;(2)接受结业证书的学员姓名和结业证书编号;(3)训练课程名称;(4)结业日期;(5)声明该学员已圆满完成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每一阶段训练,考试成绩合格;

本文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暂行)》进行了节选性的描述,旨在让广大读者了解无人机培训机构申报应具备的重要条件,若有意向申报无人机培训机构合格证,需参照完整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定规则(暂行)》进行申报。(全球无人机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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