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藏起930字)
截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法规均未提及无人机驾驶员及其资格管理。
《民用航空法》明确表示,“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由此可见,《民用航空法》是针对“有人航空”订立的法律。在订立《民用航空法》的时代,无人机并未获得显著的发展,尚处于被法律忽略的“航模”阶段,不具有价值较高的财产属性,也不存在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