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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手"无法"管理 《民用航空法》有"系统漏洞"需修复

发布日期:2016-06-12  来源:无人机系统标准化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筒子们,我好机友也是会写正经话滴。今天给大家分享一段分析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尚处于法律空白的论文选摘,敬请用联系的眼光看问题!
  飞手"无法"管理 《民用航空法》有"系统漏洞"需修复
  (先藏起930字)

截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法规均未提及无人机驾驶员及其资格管理。

《民用航空法》明确表示,“本法所称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飞手"无法"管理 《民用航空法》有"系统漏洞"需修复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飞手"无法"管理 《民用航空法》有"系统漏洞"需修复
《民用航空法》中所指的航空人员,无论空勤人员还是地面人员,均不符合无人机驾驶员特征。与空勤人员相比,无人机驾驶员的特点是人“不上天”;与地面人员相比,无人机驾驶员负责无人机驾驶,而不是“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或“航空电台通信员”。

由此可见,《民用航空法》是针对“有人航空”订立的法律。在订立《民用航空法》的时代,无人机并未获得显著的发展,尚处于被法律忽略的“航模”阶段,不具有价值较高的财产属性,也不存在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飞手"无法"管理 《民用航空法》有"系统漏洞"需修复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606/12/15761.html
标签:  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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