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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运动航空器生产批准及适航审定程序(二)

发布日期:2016-07-24  来源:适航与安全  作者:苗延青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上一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了AP-21-AA-2015-23《轻型运动航空器生产批准及适航审定程序》第一章的内容。本期将介绍AP-21-AA-2015-23的第二章定义部分的内容。
 2 定义
2.1 局方 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以下简称适航司) 、 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 、航空器生产监督处(办公室)。
2.2 适航检查人员 是指从事适航审定工作的局方人员,包括局方的制造检查人 员、工程人员、试飞工程师和试飞员等。
2.3 主管检查员(PI)是指经局方指派,对某一生产许可证持有人进行证件管理和 监督的适航检查人员。
2.4 生产检验委任代表 是指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推荐,经局方按照民用航空规章《 民 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 CCAR- 183) 的 规定审查后授权其代表局方从事授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5 生产许可审定 是指局方对已获得或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 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厂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 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生产许可审定的最终批准形式是颁发生产许可证。
2.6 质量体系资料 是指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质量体系的要求所建立的局方 可以接受的资料,包括制造厂及其供应商制造产品和零部件所需 的方法、程序、工艺、检验、试验、规范、图表、清册和表格等。 可以 是质量手册和工作程序、制造文件、试飞程序等。
2.7 制造厂是指作为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或持有人的任何从事航空器及其 零部件生产的单位。
2.8 发现的不符合项 是指在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处发现的与民用航空规 章、局方批准或认可的质量体系资料不一致的项目。
下一期我们将继续为大家介绍AP-21-AA-2015-23《轻型运动航空器生产批准及适航审定程序》第二章定义部分的内容。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607/24/17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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