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了AP-21-AA-2015-23《轻型运动航空器生产批准及适航审定程序》第二章名词术语定义的内容。本期将介绍AP-21-AA-2015-23的第三章3.1节“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的内容。
3 生产许可审定
3.1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
型号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权益转让协议书持有人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均可以向局方申请生产许可证。
中国境内申请人,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
中国境外申请人向适航司提出申请意向,由适航司根据项目的情况和各地区管理局的人力资源、工作安排后确定责任管理局。
申请人向适航司确定的责任管理局提交申请。
3.1.1.1 申请人应填写并提交申请书(AAC-017),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质量体系、生产制造和工程保证能力(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设施、设备及人员)的说明;
(2)质量(保证)手册及其对相应ASTM标准的符合性说明。
3.1.1.2 中国境内的申请人须提交使用中文编写的申情资料。
中国境外的申请人应使用中文或英文提交申情资料,质量(保证)手册应至少使用英文编写,且使用局方可以接受的格式编写。
3.1.2 权益转让协议书
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应实现良好的合作,履行各自的职责。为很好的明确双方责任,局方可以接受的方式是设计单位和制造厂签订权益转让协议书。权益转让协议书的具体要求详见AP-21-AA-2015-23附录A。
3.1.3 授权工厂的管理
制造厂欲委托授权工厂从事LSA的生产、组装和/或交付工作,并且来自授权工厂的航空器欲获得局方颁发的适航证件,则可以将质量职责委托给授权工厂实施。这时需要制造厂与授权工厂签署质量管理委托协议/合同,但制造厂仍要对LSA生产活动的全过程的质量负责。
LSA 制造厂须在其质量(保证)手册中对此种质量职责的委托予以规定,说明如何对授权工厂的各类工作实施管理,以表明授权工厂的制造、装配和交付工作是可以达到制造厂同等的质量水平。各类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由制造厂委任。
制造厂委托的授权工厂应得到CAAC的批准,并列在生产许可证上。
3.1.4 受理
(1)在收到申请书的5个工作日内,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该按照受理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2)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评审: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a)提交文件中是否表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体系,是否具备生产制造和工程保证能力;申请人是否具有合适的厂房设施和各类人员。
b)质量(保证)手册中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是否明确,各质量要素表述是否清晰完整;是否表明符合相应ASTM标准中的适用要求。
下一期我们将继续为大家介绍AP-21-AA-2015-23《轻型运动航空器生产批准及适航审定程序》第3.2节“生产许可审定”,这也是本程序的核心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