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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宋超智:全面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监管和服务水平该怎么做?

发布日期:2016-08-15  来源:国家测绘地信局测绘发展研究中心  作者:宋超智副局长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作者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本文摘自《测绘地理信息蓝皮书》之《新常态下的测绘地理信息研究报告(2015)》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做好新常态下的测绘地理信息监管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突出问题导向,推进监管创新,实现精准发力,营造破束缚、促创新、保公平的良好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体系。

一、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法律规范体系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加强市场监管,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测绘法》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纲”的位置,配套法规规章则是“目”,纲举则目张。

一是全力推进修法工作。当前,要以《测绘法》修订纳入国家安全立法规划为契机,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做好《测绘法》审议、颁布和宣贯工作。重点争取将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加强测绘基准站管理、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应急测绘、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不动产测绘、地理国情监测等重大工作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是贯彻实施立法规划。认真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立法规划(2015-2020年)》,本着“拾遗补缺、急用先行、成熟先上”的原则,对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有序指导推进,确保按时出台,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法律规范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是做好法规清理工作。全面清理现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坚持“破旧”与“立新”并重,对不符合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的,及时调整完善。

四是加强科学民主立法。充分利用全系统、全行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力量,广泛吸纳民意民智,对事关全局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组织调研,广泛讨论,形成最大共识。法规制度准确反映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的制度需求,操作性强,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二、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打造责任政府

“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将步入从量变到质变,从产业规划到发挥市场力量的新阶段。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是顺应趋势、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

一是实施清单管理。推进权力清单。按照国务院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要求,围绕“清权、减权、制权、晒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体检”、“瘦身”,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的自主权,让市场主体拥有更多获得感。推进责任清单。对取消和下放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项目,同步研究、同步提出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推进负面清单。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外资涉足测绘地理信息企业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探索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将有关行为纳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完善安全审查制度,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资质、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商业模式等措施,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改进审批行为。树立服务意识。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办结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坚持高效便民,反对拖沓低效。实行“一站式”审批。推动行政审批的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推进阳光审批。将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结时限、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在网上公开,提供公众咨询服务,并建立申请人评议制度。建立统一监管平台。探索大数据监管模式,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并联运行,信息共享、高效便捷,阳光操作、全程监督”的网上联合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所有审批事项“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一网监管”。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释放了由准入监管向后续行为监管的政策信号。准入放宽不可避免会引起浑水摸鱼、鱼龙混杂的局面。要坚持放管结合,做到放活不放任,放权不放责。

一是加强信用管理。完善信用制度。制定符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特点的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指标体系,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征集信用信息。监管范围延伸到哪里,信息征集就要到达哪里,及时、全面掌握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建立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息披露。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发挥市场自身的奖优罚劣调节作用,构建“守信者收益、失信者受惩”机制。强化信用约束。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与资质管理挂钩,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形成信用约束机制。对多次出现失信问题的单位,实施零距离监管;对偶尔出现失信问题的单位,实施近距离监管;对几乎不出现失信问题的单位,实施远距离监管,探索建立单位“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共享。加强与工商等职能部门协调,推进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推动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推广实施“双随机”监管执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推广实施随机抽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逐步健全测绘资质巡查、测绘质量检查、涉密测绘成果检查等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填补监管缝隙,堵塞监管漏洞,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实施测绘资质年报公示制度。要求测绘单位按年度报告本单位符合资质条件、遵纪守法、信息变更、重大股权变化等情况,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晒承诺”。对未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纳入单位不良信用记录。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参与社会监督。推进测绘地理信息社团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法治思维。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领导立法、依法监管、保证执法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范围,推动厉行法治、依法行政。落实监管责任。改变重审轻管、有权无责的现象,将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头,破除“懒政”、“怠政”思维,清除“监管认知盲区”。建设精干队伍。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促其加强学习、把握大势、了解新知,增强履职本领,提高监管执法的科学性、有效性。

四、推进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普法水平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出全面部署,要求推进综合执法,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要在行政执法领域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

一是有序推进综合执法。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主体缺失、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现状,按照总体设计、突出重点、分布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综合执法。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深化部局业务协作实施方案》,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责设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积极协调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履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责,推行国土资源与测绘地理信息的综合执法。通过实行“一综到底”、“一职多能”,真正实现“一支队伍管全部”,完成从条状专业执法模式向“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执法模式转变,有效提高执法效能。

二是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按照“监管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加强对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要进一步明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对执法全过程要进行记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重大的执法决定,要实行法制审核。要依法扩大执法范围和提高执法频次,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市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测绘地理信息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的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查办。

三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对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助推器的作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以测绘法宣传日为平台,开拓新阵地、新载体,探索构建新媒体与传统媒体、无声文字与有声视频、互动交流与媒体传播交融互补的“立体宣传”新模式,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宣传的吸引力、影响力和实际效果,推动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单位从业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使依法行政、依法测绘的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吹响了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伟大胜利的嘹亮号角。我们要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做好新常态下的监管服务工作,为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改革创新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更多信息请浏览测绘发展研究中心门户网站(http://fazhan.sbsm.gov.cn/),谢谢!

新浪微博ID:测绘地信发展研究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608/15/17986.html
标签:  测绘地理信息 宋超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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