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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诚挚建议

发布日期:2017-09-25  来源:新华炫闻客户端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作者:京航空航天大学李道春教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孙毅高工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诚挚建议

 

  我们几个一般是不会在公开场合讨论“国家大事”的,但作为老无人机人和老通航人,其实这次着实是一篇之前其他专家写的文章挑起了我们的酸劲,不吐不快啊!
 

   这是一篇名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监管强调规范、创新!“禁飞模式”不利于产业发展”的文章。看名字感觉是要给无人机松绑,但文章实质内容总让人感觉意思正好相反,我们认为有误导大众之嫌。
 

   该文中多次论证《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重要性,认为抬高门槛,套上“经营许可”就可以缓解无人机安全事故、侵权纠纷、公众安全等诸多问题。举着“解除禁飞”的大旗,在国家行政放权的大形势下,却总让人感觉有“抓权”之嫌。
 

   这个“嫌”就是“经营许可”。
 

   当然,学术上是可以百家争鸣的,我们也相信这篇《解读》的作者的本意是善意的。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诚挚建议
 

   所以下文,我们将展开讨论一下这个“经营许可”。或许大众并不了解什么叫“经营许可”。那我们仅仅不负责任的在此引用一下网络上通航论坛里大家讲的那个笑话,“说,中国私人开的小飞机这么多年为啥飞不起来,为啥飞机数量连美国零头都没有,主要两个原因:一个是我们没钱,第二个是有个经营许可。说无人机为啥这几年发展的快,主要也是两个原因: 一个是无人机不值钱,第二个是暂时还没啥不许可。”
 

   这些年,想从事传统载人通用航空,必须前置办理经营许可,想最终得到经营许可的这个“证”,前期还要办理许多许多的“证”。多重审定、势必增加企业经济负担,加上该文章所述“弹簧门”现象至今没有解决,通航企业苦不堪言,通航企业步履艰难,其症结之一就在于“经营许可”。说的大一点,这磨灭了我们这个大陆文明多少的飞天梦想。有幸的是,今天的民用无人机事业,不客气的说,已经发展成了世界第一的规模,在这个后工业时代,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我们兴奋的看到我们民族的航空事业在全面崛起,多少好儿女投身在无人机这团升腾的火焰中,我们希望有关单位给这个事业送来的是助燃剂,而不是一盆凉水。
 

   早在2015年12月30日,民航局运输司发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受到了近二百多家无人机企业联名抵制,因为套用了通航的经营许可,像通航一样,进入“死结”,因此这条规定被民航局运输司从官网上撤下。
 

   经营是市场行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那为何又非要设置许可?
 

   之后的2017年8月8日,民航局运输司再次发布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下称《经营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8月31日结束收集反馈。一石击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人们在问:为何变个说法,换个理由,又重出江湖?这也是笔者的不明之处。其实上面提到的各类安全风险,多是运行层面的问题,而不是经营许可管理的问题,美其名曰,要规范无人机产业,这样无端设置行政门槛,出台之后是否还会有安全风险,笔者不敢保证。但是无人机产业总让人感觉像当年的通航一样腾飞不了了。其实早年民航之前发布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中已经有相关要求和风险的管控。已经有个“运行许可”了,这回为了权力,还想要再加个“经营许可”,让人唏嘘感叹啊。
 

   中国民用航空法规的编号1-199的规章是安全管理规章,200-299是市场管理规章,例如机票、行李等等,《经营办法》的规章编号是290,并不是安全管理规章,这位教授完全搞错了。
 

   运行许可而非经营许可
 

   参考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相关文件,以及目前欧美各国已经施行的运行许可证,和这次《经营办法》中的经营许可证,完全是两回事。运行许可证为的是从管理运行的角度保证航空安全及公众利益。
 

   申请运行许可证的内容包含:运行手册,安全管理系统手册,应急响应程序和相关空管协调,风险评估结果,风险规避的措施,无人机保险证明等。这些手续目前圈子内反映还是比较良性的,说白一点就是不费多少事;不花多少钱;不耽误多少时间;而且这些前置文件客观保证了无人机可以安全的飞行。
 

   传统的通用航空和运输航空也都有自己的运行合格证(AOC)。
 

   因此运行许可证和这次《经营办法》中提到的经营许可证,有着本质上区别。如果这次的《经营办法》得以实施,无人机又将像通航企业一样,重复办证,重复审定,增加各项行政手续,提高了企业的运行成本,无助于让无人机飞的更高、更远,想飞起来势必困难重重。
 

   国际上没有哪个国家有用于通用航空或无人机的、市场管理方面的“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无法为企业减负更无助于个人与娱乐飞行
 

   其实这是个简单数学问题。
 

   据数据统计,中国民用无人机的飞行量及性质,百分之九十五为个人或娱乐飞行,真正商业运行仅仅占到5%左右。针对5%的运行企业而给整个行业出个办法或规定,势必会直接导致个人或娱乐无人机飞不起来,真怕无人机产业又要步通用航空的后尘。我们中国通航目前就有一个很极端的数据,那就是“私用飞行到目前都是零”,这就是经营许可的效力。
 

   无人机产业发展之快,应用之广泛,不只是航空喷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飞行表演以及驾驶员培训简单的这几类可以涵盖的,大家知道无人机,也是从航拍无人机进入寻常百姓家开始的。那些没有包含在内的应用,在《经营办法》实施后又会申办无门,如果不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中国民用无人机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民用无人机市场也会严重缩水,在这个国家提倡双创的年代,后果不堪设想啊。
 

   综上所述,在我们看来,合理有限度的法规会引导产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冗杂多余的行政职能必定会束缚企业,阻碍事业,对市场对行业,大到民族的复兴造成不可逆转的物质与心灵的伤害和影响。当然,以上也是我们的一家之言,是建议而不是意见,希望我们的航空会更好,希望我们的事业会更好!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709/25/26032.html
标签:  无人机管理规定 无人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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