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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无人机立法听证会意见公布 三大热议点待修改完善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大洋网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获悉,市法制办在11月下旬举行了《深圳市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线上立法听证会,昨日正式公布了与会意见。

据悉,参与本次听证会的个人代表有39名,企业和其他组织代表5家,共收到意见和建议108条,其中听证代表们对“纳入监管的无人机应当具备哪些技术功能”的意见较为统一,基本认同实名认证、电子围栏等基本功能,但对不符合功能标准的存量产品如何处理,则仍希望立法予以慎重考虑。

市法制办表示,将认真研究市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市政府审议。

三个疑问

无人机与航模区分标准如何细化界定?

据了解,本次立法主要考虑的是目前使用量最大的消费级无人机。《办法》将监管对象界定为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的轻小型无人机。同时,对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也纳入《办法》予以规范。

在本次听证中,听证代表们对目前将民用无人机纳入监管,并按最大起飞重量进行分类基本认可,但对纳入监管的重量界限、无人机与航模的区分标准、农用无人机是否需要监管以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划分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等仍有不同的声音。

那么,立法应当对无人机驾驶员作出哪些要求?对该议题,听证代表们的意见不多,有的提出无人机驾驶员需要年满16周岁,并对操作者要求具备相关知识。也有的认为,对重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实行证照管理,但对轻型无人机驾驶员,通过简单培训学习即可,可不列入证照管理。

中小企业无人机产品如何监管?

市法制办表示,由于无人机属于科技产品,对其监管更多的是依赖科技手段。对此,《办法》已提出,对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的制定作出规定,拟建立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体系,以统一无人机的技术规范,解决通过科技手段进行事后监管的问题。《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应当包括激活认证、卫星定位、自动返航、电子围栏、飞行记录、平台接入等技术要求。无人机生产企业生产的无人机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并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加贴符合产品标准的标识。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止改装或者改变设置的技术措施。同时,鼓励无人机生产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

听证中,对无人机采取哪些监管方式、措施更为科学有效的议题,有听证代表认为,可以通过强制植入芯片的方式对无人机进行监管,实现身份识别。也有代表认为,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和电子围栏的方式对无人机进行监管。然而也有代表提出,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对部分技术成熟的大企业固然可行,但对个别不具备技术能力的小企业,如何监管更科学有效则仍需研究。而对无人机纳入监管的技术功能意见则较为统一,基本认同实名认证、电子围栏等基本功能,但对不符合功能标准的存量产品如何处理,则仍希望立法予以慎重考虑。

禁飞区设置范围过宽?

“禁飞区”和“限飞区”的设置问题一直是大家较为关注的。考虑到深圳作为目前“全球无人机之都”,《办法》以更加包容的态度支持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区分了禁飞区和限飞区,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及民航航路、航线列入禁飞范围,而将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距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设为限飞区,严格控制飞行高度。

另外,为了安全和保卫需要,将市、区党委和政府等重点敏感单位、设施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以及大型活动现场、交通枢纽、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列入禁飞范围。

听证中,代表们的意见集中在禁飞区的范围过宽、限制500米飞行半径过窄以及是否仅允许昼间飞行等不同意见。此外,也有市民认为目前《办法》关于禁飞区的设置过于原则笼统,希望能进一步明晰界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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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无人机立法 无人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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