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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统一的立法有利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18-02-06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光明时评】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国家级无人机飞行管理专项法规征求意见稿。

    作为新业态的无人机,改变了多个行业的作业方式。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民用航空法律已不适应对无人机这一新业态的规范,无人机“黑飞”和干扰民航客机运行所引发的安全问题也持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安全监管压力之下地方开始纷纷出台地方性立法,然而地方立法相互不一致,不利于无人机产业的发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有利于凝聚共识,实现无人机全国统一、科学的立法。

    此次征求意见稿亮点之一是对无人机实施分类管理。基于运行风险实行分类管理是无人机管理的核心,也是其他国家立法的通例。意见稿规定微型和轻型无人机分别在50米和120米高度以下、禁止的空域以外飞行,无须申请空域和飞行计划;而小型、中型和大型无人机飞行需提交飞行计划申请。分类管理既确保无人机的安全飞行,又能满足无人机产业和使用者的需求,体现了国家对新兴业态管放结合的精神。

    关于无人机空域的划设,意见稿规定省级政府公布辖区内空域划设,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汇总并统一发布全国空域划设信息。临时关闭部分空域,应依法定程序申请,由省级政府发布。空域信息的统一公开,有助于降低获取空域信息的成本,便于无人机生产企业设置和更新电子地理围栏,最终有助于无人机使用者实现从“黑飞”到合规。此外,研读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不难发现,无人机空域和飞行计划的申请与审批将实现进一步的便利化。关于申请主体和申请程序的相关规定,改变了过去普通民众无处申请空域和飞行计划的局面,极大地降低了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但也毋庸讳言,征求意见稿目前还存在一些待完善之处。首先,立法语言还不够规范准确。法条中,尤其是总则中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部分,使用了不少体现政策文件或讲话内容的陈述句。法条应当是具备一定法律效果的规范性语句,有别于主张一定事实的陈述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依据的法规,其语言应当准确无歧义。其次,为保证安全,既已要求无人机所有人须实名注册登记,就不应再要求销售者记录无人机购买者的个人信息,一方面非公权力机关的销售者无权记录,另一方面现实条件下也不利于个人信息保护。再次,不应将无人机技术性能在法规(无人机分类部分)中详细规定,法规具有刚性,修改程序复杂成本高,建议将技术性能在无人机的国家技术标准中予以规定。最后,意见中没有专门集中规定无人机的运行限制,为体现法律的指引作用和可操作性,可借鉴美国、日本等国无人机法规,集中规定无人机的运行限制。

    (作者:刘胜军,系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802/06/31861.html
标签:  无人机监管 无人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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