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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

发布日期:2018-06-05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公安机关发现民用无人机违法飞行的,应当立即查找其使用者、所有者,责令其停止飞行,依法扣押相关物品;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这是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该《规定》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发布,将以此加强新疆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规定》要求,民用无人机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供民用无人机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引导和督促无人机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意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设置侵入报警系统,实行无人机飞行动态管理,并与民航、质监、工商、经信等部门建立无人机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质监、工商、经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民用无人机违法信息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民用无人机飞行区域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管控区域和自飞区域;遇有重大活动或者突发事件的,实行临时禁飞管制。”该《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民用无人机实施下列行为:偷拍军事设施、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正常秩序;投放具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宗教极端思想等内容的宣传品;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偷窥、偷拍个人隐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违反该《规定》,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未对生产的民用无人机产品信息进行登记的;民用无人机销售企业未建立销售台账的;民用无人机所有人未按规定登记、粘贴登记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该《规定》严格规定,民用无人机在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和军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上空飞行,未依法经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情节严重的,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经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域和其他军事设施所在区域,监狱、看守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大型物资储备等重点目标,大型群众活动场所、车站、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等管控区域上空飞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806/05/37500.html
标签:  无人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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