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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植保无人机最新补贴政策汇总

发布日期:2018-08-16  来源:无人机频道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湖北省将统筹安排1000万元对植保无人机实行定额补贴

今年湖北省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1000万元,对植保无人机实行定额补贴。

近年来,湖北大力推广增产增效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绿色高效农业新技术、新机具,加快促进高效植保、秸秆综合利用等绿色高效机械化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其中,高效植保机械化取得新突破。截至目前,全省植保机械总保有量71万台,其中,农用植保无人机保有量1000余架,机械植保年作业面积达7330万亩,高效远射程宽幅喷雾、精少量施药、静电喷雾、农用植保无人机等一批高效植保机械化技术在荆州、荆门、仙桃、黄冈和孝感等粮食主产区得到了较快应用。

据介绍,当前湖北省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已突破68%,但植保机械化率仅为7%左右。为此,农机部门加大购机补贴政策倾斜力度,加快高效植保机械的示范推广。

宜城:扎实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农业局下发了《宜城市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对购机补贴总体要求、补贴对象、补贴机具种类、具体方法和操作程序做出了详细的指导意见,对如何做好补贴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2018年湖北省下达宜城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40万元。实施过程中,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重点选择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30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械、深松整地机械、秸秆还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高效施肥、粮食烘干机械)作为重点补贴品目,对购买重点补贴品目的机具,实行优先支持,敞开补贴,应补尽补。

襄阳市购置无人植保机有补贴了

襄阳市今年以推广植保无人机作为农药减量的突破口,在全市实行购置植保无人机从事植保作业的实行补贴奖励。

全市准备补贴100台无人机,补贴资金一个是县市对每台补贴2万元,市里补贴1万元,每台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来自国家下拨的病虫害防治专项经费,加上市政府的部分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许昌市争取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724万元

为加快推进许昌市农业高效植保机械化发展,增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能力,许昌市开展农用航空器试验示范项目。

省级定额补助37200元—75000元不等。农用航空器购买补助对象为所在县(市、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农用航空器暂不予补助。购买农用航空器要先由生产企业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操作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实施农用航空器的试验示范项目。

马鞍山市全面启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农机装备结构,今年农机购置补贴也进一步突出补贴扶持重点。对省里规定的范围内的机械进行敞开补贴,做到应补尽补;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适用机具。

促进植保无人飞机在现代农业植保领域的推广和应用,今年当涂县、含山县、和县和博望区每个县区安排50万元开展植保无人机补贴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已补贴植保无人机6台。

庐江县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资金规模

2018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50万元,用于无人飞机试点补贴。

二、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

载药量在10升及以上的电动多旋翼植保无人飞机纳入试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为16000元/架(附件1)。

三、试点产品技术条件

试点产品技术条件:

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

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获得省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申请条件

补贴对象为庐江县域内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公司、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

补贴申请条件:

1.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每个培训合格证明可操作无人飞机不超过两架);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并提供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标志;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提供保险单,保险期不少于一年;

5.每台已完成不少于100亩的植保作业量,需提供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6.签订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补贴对象承诺书(附件2)和安徽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3)

7.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户银行账号、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或鉴定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补贴对象可申请补贴植保无人飞机数量不超过5架。试点期间,补贴对象可申请补贴的植保无人飞机数量上限单独计算。

五、补贴时限

自2018年3月15日之后新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飞机可以申请补贴,补贴申请截止时间视情况另行文通知。

受试点补贴资金规模限制无法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可以先到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备案,在下一轮试点或相关条件允许后优先享受补贴。

六、补贴操作程序

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带机申请、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自2018年3月15日起购机者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带机申请。购机者自主购机后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及申请补贴条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农机局农机补贴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农机、财政部门开展机具核查、资料采集等工作。县农机局购机补贴办公室负责将机具信息、购机者信息、购机发票等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

县农机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申请核实申请补贴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校对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三)资格确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试点期间采取“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方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贴资格。

(四)信息公示。购机资料经审核后公示7天,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条件,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五)县级结算。县农机主管部门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审核盖章后报送县财政局,县农机主管部门要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

和发放清册内容完整,对内容准确性负责。

(六)资金兑付。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收到县农机主管部门补贴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发放清册1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

(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购无人飞机因质量原因需要退货的,应首先到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办理退还该机的补贴资金手续。

单机15000元 吉林开展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

吉林省农委发布《关于开展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试点面向全国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由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自主向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参与吉林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申请;另外,对购置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为15000元,单机补贴额度根据情况,实行年度调整。

一、目标任务

引导促进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解决地面机械和有人驾驶农用飞机在复杂环境下病虫害防控作业难题;探索建立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的路径和方式,完善分类分档办法、补贴额测算因素的选取方式与确定标准,创新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健全完善符合“三农”实际的作业飞行安全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由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推动植保无人飞机的规范应用和技术发展。

二、试点区域

试点面向全省所有县(市、区),根据各县(市、区)意愿开展。

三、试点产品技术条件

补贴试点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一)空机重量不大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载药量10升及以上;

(二)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1500米;

(三)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四)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五)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六)固定标有永久性产品铭牌和唯一身份标识编码;

(七)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四、试点产品制造商条件

试点面向全国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由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自主向我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参与我省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申请,提出试点申请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且该平台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要求已直接或间接接入无人机云交换系统;

(二)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提出申请试点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无人机购买者姓名和移动电话等信息;

(二)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随产品提供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不干胶打印纸;

(三)对产品质量、服务和销售承担主体责任,兑现自我承诺。保证产品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售后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四)自行承担因违规被农机管理部门查处或政策调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责妥善解决各类纠纷。

五、补贴产品和补贴对象

(一)补贴产品。试点产品为参与我省试点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生产的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产品。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植保无人飞机制造商及其产品,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吉林省农机化信息网和吉林农网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

1.应拥有1名以上(含1名)经试点产品制造商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已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实名登记其单位名称、有效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及在植保无人飞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5.已完成50公顷以上规模的植保作业量;

6.使用植保无人飞机开展经营性飞行作业活动的,应当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试点县(市、区)要紧紧围绕试点目的,科学选择试点对象,精心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探索,努力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六、试点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2018年全省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各试点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由省根据全省申报情况,统筹考虑,综合确定。

(二)补贴标准。对购置试点产品实行定额补贴,单机补贴额为15000元,单机补贴额度根据情况,实行年度调整。

(三)补贴资金兑付方式。补贴对象在申报补贴时应提供购机环节材料、作业合同、作业量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对上述相关资料及其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各试点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结合地区实际、区别不同购机者,自主确定植保作业量控制规模和补贴资金延后兑付时限,按规定对购机、作业等补贴资料进行审查并公示。财政部门在完成对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及时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四)试点产品及制造商确定。由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关于试点产品制造商条件、试点产品技术条件要求评审,对通过评审的试点产品及制造商可参与我省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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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植保无人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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