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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无人机飞行管理办法 附飞行区域

发布日期:2018-11-21  来源:中国民航局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2018年11月16日,中国民航局发布《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该办法于2018年11月19日起实施。

  实施区域

  以深圳市行政管辖区为主,具体范围:

  N22.77807E113.6376-N22.8362379E113.87257-N22.8133247E113.9725456-N22.764957E114.0364036-N22.7905385E114.2095757-N22.8093102E114.3315926-N22.8071236E114.436718-N22.6963889E114.5983333-N22.5052778E114.6538889-N22.425E114.5066667-N22.5836848E114.402557-N22.5481653E114.2460018-N22.5468966E114.1677243-N22.4059963E113.8422543十四点连线范围内。

  民用无人机有哪些

  根据运行风险大小,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其中: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 0.25 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 50 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 4 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7 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 15 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25 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25 千克不超过 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 15 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150 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无人机驾驶员要求

  1.轻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 8 周岁,未满 14周岁应当有成年人现场监护;小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 16周岁;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 18周岁。

  2.驾驶轻型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和风险警示,熟悉操作说明;超出适飞空域飞行,需参加安全操作培训的理论培训部分,并通过考试取得理论培训合格证。

  独立操作的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其驾驶员应当取得安全操作执照。

  3.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安全操作执照,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管理体系应当接受安全审查并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

  4.无人机驾驶员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损其工作能力的,不得驾驶无人机。

  5.因故意犯罪曾经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

  飞行区域

  未经南部战区空军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微型无人机禁止在以下空域飞行:

  (一)真高 50 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 3000 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 3000 米、香港边境线至深圳一侧 100 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 200 米范围的上方;

  (七)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 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500米范围的上方,实施一、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 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 50 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 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国道、省道以及两侧 50 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上述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会同南部战区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确定具体范围,每半年根据情况更新一次,并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

  (一)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 5000 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和大型无人机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 3000 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 5000 米范围的上方,香港边境线至深圳一侧 500 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500 米范围的上方;

  (八)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 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一、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及周边 200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 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 100 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 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以及两侧 100 米范围的上方,高速公路以及两侧 50 米范围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十一)深圳市人民政府会同南部战区空军确定的管控空域。

  未经南部战区空军飞行管制部门批准,轻型无人机禁止在上述管控空域飞行。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 30 米,且在深圳市政府明确的农林牧区域上方。

  无人机执行以下七种通用航空任务飞行, 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或者外籍无人机飞入我国领空的;

  (二)穿越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和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

  (三)进出香港边境线或者越过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

  (四)进入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飞行训练使用的空中限制区除外)的;

  (五)从事涉及军事设施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的,以及涉及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和地理信息资源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的;

  (六)从事跨越国边境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情况的;

  (七)外籍无人机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我国无人机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的;

  符合上款规定的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轻型无人机在其适飞空域内飞行,不需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无人机飞行申请

  一、任务审批类

  无人机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任务审批许可后,在飞行实施 5个工作日前向南部战区空军飞行管制部门进行空域申报。南部战区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综合民航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意见后,应当在飞行实施 2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二、非任务审批类

  除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无人机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在飞行实施5个工作日前向南部战区空军飞行管制部门进行空域申报。南部战区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综合民航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意见后,应当在飞行实施 2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飞行空域申请内容通常包括:

  (一)组织该次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无人机类型、架数;

  (四)起飞、降落和备降机场(场地);

  (五)飞行时间;

  (六)飞行空域、航线及飞行高度;

  (七)飞行空域性质;

  (八)其他特殊保障要求。

  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提交有效任务批准文件和必要资质证明。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811/21/45451.html
标签:  无人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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