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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药妆禁令 无人机“揪出”黑作坊

发布日期:2019-01-30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原标题: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宣称“药妆”属于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1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解答了化妆品监督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此次解答中,明确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药妆”“药妆品”“医学护肤品”概念的监管态度,对于寡肽-1和表皮生长因子(EGF)的区别以及其在化妆品中的运用也做出了详细解答。

   化妆品宣称“药妆”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解答中明确指出,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EGF不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或宣传

  针对寡肽-1和表皮生长因子(EGF)有何区别的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指出,寡肽-1和人寡肽1(表皮生长因子,EGF)非同一种物质。寡肽-1为甘氨酸、组氨酸和赖氨酸等3种氨基酸组成的合成肽。而人寡肽-1又名表皮生长因子(Epidermal Growth Factor, EGF),是由53个氨基酸组成的 “53肽”,分子量为6200道尔顿单位。

  寡肽-1收录于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年版),一般作为皮肤调理剂使用。而人寡肽-1未被收录于该目录,一般在医学领域使用较多,临床适应症为外用治疗烧伤、创伤及外科伤口愈合,加速移植的表皮生长。由于分子量较大,EGF在正常皮肤屏障条件下较难被吸收,一旦皮肤屏障功能不全,可能会引发其它潜在安全性问题。基于有效性及安全性方面的考虑,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因此,不同于寡肽-1,人寡肽-1(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在配方中添加或者产品宣称含有人寡肽-1或EGF的,均属于违法产品。(记者 车柯蒙)

相关:亳州药监用无人机“揪出”黑作坊

安徽亳州是全国最大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和饮片加工基地。新华社记者从当地食药监部门获悉,从3月下旬,当地开展了针对中药药品药材生产经营综合整治活动,对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式的飞行检查,全力查处一批涉药案件,特别是运用无人机航拍飞行器固定查找非法加工隐蔽窝点,做到了整治无死角。

据介绍,非法加工中药材的“黑窝点”大多数藏在城乡接合部,历来是查处难点。此次亳州食药监部门在城乡接合部确定了10个村作为监管重点,层层压实责任到人。他们运用无人机航拍飞行器固定非法加工、经营药品行为证据,为捣毁非法加工隐蔽窝点提供技术支撑,目前累计查处非法加工场所88个。

除了端掉“黑窝点”,在已经持续了100天的综合整治活动中,亳州共组织巡查各中药材市场摊位6900家次,检查固定门店1375家次,抽检样品352组。亳州中药材专业市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仓储地点备案公示,对每个摊位的中药材仓储信息进行公示。将中药材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触角由场内延伸至场外,摊位中药材标签正名正字,产地明确到地级市,更加规范。

亳州食药监部门还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全覆盖”飞行检查,已飞行检查生产企业184家次,共发现缺陷1117项,收回GMP证书12张(经复查验收合格已发还7张),约谈企业2家,发告诫信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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