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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座谈会在建德航空小镇举行

发布日期:2019-03-25  来源:学飞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在建德“航空小镇”举行。

  为了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省人大法制丁祖年主任,建德市领导尤荣福、杨福泉等相关领导参加了本次会议。

  我公司作为本省无人机行业重点企业之一应邀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公司总经理程苏仙女士在会议上发言。

  会议现场

  本次《规定》草案中重点提到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01、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飞行管制部门的规定。

  0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03、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飞行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应当向公安、民用航空等部门提供协会会员、培训对象的有关信息。

  04、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险

  05、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等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具体范围由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宣传。

  06、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07、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立即向公安、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置,并立即通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08、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事故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个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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