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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无人机实行统一法规有什么改变

发布日期:2019-09-25  来源:搜狐  作者:电子发烧友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2019年2-3月,欧洲航空安全局宣布了两项法案,对整个欧盟区域内的无人机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协调统一,并详细定义了无人机系统运营的三个主要类别。

欧盟对无人机实行统一法规有什么改变

面对整个欧洲大陆不同的无人机规则,欧盟的立法机构一直在忙于制定协调统一的法规。2019年2月28日,EASA(欧洲航空安全局)宣布“协调欧盟安全无人机操作规则”,批准了欧盟委员会关于实施条例的提案。该法案规范了无人机系统(UAS)的运作,以及无人机运营商和认证无人机在欧洲的注册。

早前,EASA规则所针对的“无人驾驶飞机”范围已扩大到所有质量小于150公斤的无人驾驶飞机。几乎所有非军用飞机,都从成员国转移到欧盟的管理框架之内,这奠定了未来对欧盟所有无人机进行法律协调的基础。

随后,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了所谓的授权条例,该条例定义了无人机进入欧盟市场的技术要求。

到2022年这两项法案过渡期完成时,欧盟的无人机法律框架将完全适用。新法规为无人机操作引入了许多细节,其复杂性在很多方面都远超目前在成员国层面建立的规则。其宗旨是以运营为中心,基于风险的方法和准则。这意味着以下三个基本要素决定了无人驾驶飞机的操作规范和操作要求:①无人驾驶飞机的技术性能和特点,如最大起飞质量,视频和音频录制功能,制导、控制和安全系统等;②操作任务和操作环境的特征,如在人员密集区和住宅区空域飞行,计划最大飞行高度,运输危险货物或人员等;③ 无人机系统运营商的职责和远程飞行操作员的能力。

如上所述,“基本规则”扩大了欧盟对无人机的管理范围,无论其重量如何;为条例的通过、实施和授权提供了依据并授予了法律权限,并在附件中提供了有关技术要求的更多细节;它可以通过草案版本中目前可用的可接受的合规方式和指导材料进行补充。 该基本规则的目标是为即将开发的城市无人机系统空域奠定三个基础,即登记注册、地理感知和远程识别。

作为欧盟无人机系统规则的基石,实施条例定义了无人机系统运营的三个主要类别:

一是“开放”,在立法过程阶段,只有“开放”类别已经非常详细地定案。根据它,无人驾驶飞机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运营。技术/特性/操作员这三个操作要素,必须符合“开放”类别规定的要求。否则,操作将受“特定”甚至“认证”类别的约束。

二是“特定”,此类别下的授权,要求无人机系统操作员承担并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计划操作的风险评估,除非可以证明该操作符合“标准方案”。在此情况下,这种合规声明只需要由地方当局验证其完整性,并立即开始操作。目前,包括超视距视线操作在内的“标准”情景,尚未在“实施细则”相关附录中公布。但可以接收在指定的时间和/或位置的多个操作的授权,或根据国家“标准”情景做出声明。而专业无人机用户感兴趣的是有可能获得所谓的“轻型UAS操作员证书”,作为在特定情况下经常使用无人机系统的一次性授权。

三是“认证”,该类别规则尚未细化,预计适用于重量级运营,通常是与当前载人航空相当的高风险情景,包括人员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因此,它不仅要求对无人机系统进行认证,还要求对运营商进行认证,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对远程操作员进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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