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
FAA的标准14CFR61,63,65,67是为了保证机组人员和维修人员的能力合格。在适航证方面,这些标准并不针对同等级的军事人员。美国国防部和FAA签署了备忘协议。国防部同意无人机操控人员的训练将满足或超过FAA批准军航飞行员可以与同等的民航驾驶员一样在“NAS(国家空域系统)”中飞行的标准。即,所有无人机系统的操控人员都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才能在NAS中工作。为了保证安全,对CATⅢ类无人机系统的操控人员的训练内容必须包括(但不局限于):
·Regulations(法规、标准、条例)。
·Airspaceclearancesandrestrictions(飞行许可与限制)。
·Aircraftflightrules(飞行规则)。
·Airtrafficcommunications(空中交通通信)。
·Aircraftsequencing-andprioritization(航空器排序和优先级)。
·Takeoffandlandingproceduresforcombinedmannedandunmanndeoperations(有人/无人联合运行时的起飞/发射、着陆/回收程序)。
·Go-aroundandabortprocedures(复飞、中断飞行的程序)。
·Flightplanningandfilingincludingin-flighfiling(飞行计划和申报,包括飞行中飞行计划申报)。
·Flightandcommunicationproceduresforlostlink(在失去数据链下的飞行和通信程序)。
·Weatherreportingandavoidance(气象报告-规避)。
·Groundoperationsforcombiedmannedoperations(有人机与无人机在一起的地面运行)。
·Flightspeedandaltituderestriction(飞行速度与高度限制)。
·Whenapplication,weaponcarriageprocedures,includinghungordinanceflightrestrictions(所需的武器携带程序,包括武器悬挂条例飞行限制)国防部独立决定训练的要求及军事飞行等级,FAA不参与管理。
2、欧洲
(1)对无人机系统有关人员的总体要求。
·无人机系统机组成员和技术人员应有执照。
·基本知识的要求与相应的有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一样。
·无人机系统“飞行”机组的人员应有体检合格证。
·要求进行理论培训、考核/检查,执照和等级的申请与审批。
·要求进行基础培训、型别系统培训、定期培训,上述经历及其检查,并根据相应的理论和实践培训的考核确定执照的颁发。
·其他需要进一步考虑的内容。
(2)具体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下列具有无人机特色的有关内容:
·与JAR-FCL,FAR对应的UAS操作人员的理论和实践水平、培训内容;
·UAS操作人员、技术人员执照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不同的地方;
·应用于有人驾驶航空器人员的理论要求,对于不适用于无人机系统的内容加以明确;
·在现有法规的框架下,研究UAS的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合格审定、执照管理、理论要求、实践/技术要求、等级、程序;
·先完成基本培训/合格审定,然后进行型别培训/合格审定;
·最低飞行经历要求、定期检查要求;
·具有有人驾驶航空器执照的人员增加UAS执照、等级的申请、管理程序;
·UAS的执照体系:从人员合格审定的角度,对应UAS的分类,采取相应的执照等级系统;
·分析现有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等级、培训、考核、合格审定、管理程序等,哪些不适用于UAS,哪些未考虑到UAS的特色?
·需进一步讨论的问题,UAS的机组资源管理。
(3)、相关知识。
·航空知识;
·有关无人机的关键飞行系统的知识;
·有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的资格;
·通信程序;
·无人机飞行训练等级;
·有关无人机的飞行水平和时间;
·气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