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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公开审理大疆公司与道通科技公司无人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7-06  来源:中国新闻网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6日发布消息称,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公司”)与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道通科技公司”)、道通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道通智能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据悉,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致力于以无人机飞行器为代表的高科技领域,讼争的产品正是目前科技创新的热点和代表性产品。双方都为诉讼做足功夫,在庭审中激烈交锋,不仅提交了多组二审新证据,还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

大疆公司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诉称道通科技公司和道通智能公司共同制造、许诺销售的X-STAR无人机产品与其专利外观近似,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15万元。

道通科技公司与道通智能公司系母子公司,两被告以被诉侵权产品相对于专利存在明显区别,二者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实质性差异为由,答辩认为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专利不近似,不构成侵权。道通科技公司与道通智能公司否认在中国境内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道通智能公司还否认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专利不近似,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道通科技公司在中国境内许诺销售、道通智能公司在中国制造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大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包括:按照整体视觉效果判断原则,应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专利近似;涉案网站许诺销售的对象系全球消费者,应认定存在许诺销售行为。

在广东高院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道通智能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即是否制造、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若侵权成立,应如何确定侵权责任。其中重点问题包括如何确定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本案专利的设计要点是什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是什么?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与专利是否有实质性差异等内容。

该案将择期宣判。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607/06/16599.html
标签:  无人机专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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