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要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和细化各有 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具体职责。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领导责任人和 监管责任人,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二是加大惩治力度,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要认真组织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 策”、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等重点工作,对行政辖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厉处罚,并建立后督察制度,确保处罚到位、 整改到位。三是强化保障措施,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要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在县域范围内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机构,完善县乡两级环保执 法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执法人员。推进环境监察、监测、环评、应急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 执法用车。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 暗管探测仪等新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 化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办发〔2014〕56号和鲁政办发〔2014〕15号文件落实情况 的监督检查。
该《通知》是省政府首次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专门印发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全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