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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我国三类军民用无人机遭出口管制

发布日期:2015-07-22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昨天,记者从海关总署了解到,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将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涉及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需获得商务部签发的许可才能出口。

  该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华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联合发布的20号公告。实施管制的一是 射/航程等于或大于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二是拥有20升以上容量的气雾剂布撒系统或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 的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三是拥有20升以上容量的气雾剂布撒系统或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 的、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公告显示,上述三类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公告还特别指出,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属于上述三类的管制范围。

  >>分析

  限制出口或出于技术保护考虑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三院北京海鹰科技情报研究所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限制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无人机技术水平已上升至世界前列。限制出口应是出于技术保护和国家安全考虑。

  据了解,长航程无人机主要用于海洋测绘、通信、气象监测、侦察等领域,而大载重的无人机主要是农业植保机,虽然载重大,但续航里程并不长。在外界看来,此次限制出口,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自主研发的彩虹3、中航工业研制的翼龙等无人机可能会受影响。

  昨天,消费级无人机厂家亿航科技方面人士向记者透露,一般来说消费级的飞行器大多数是多轴类型,哪怕是大疆旗下的无人机都达不到以上的指标。

  有关人士认为,出口管制虽然不影响现有消费级无人机,但对于未来计划做大型无人机的企业来说限制规定可能成为一道无形的障碍。

  京华时报讯(记者顾梦琳郝少颖)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507/22/10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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