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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时代”亟需秩序规则

发布日期:2015-02-10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一个无人机时代将要到来了?就在几年前,人们对无人机的印象还停留在其军事用途上,比如美国在巴基斯坦的空袭行动。但现在,商用无人机的制造和应 用,正在成为一个巨大的市场。咨询公司Teal Group在2013年曾估计,在十年里全球无人机市场会翻一倍多,从52亿美元增长到116亿美元,而 且商用市场会超过军用市场。

而且,无人机离中国也越来越近了。最近一则关于淘宝用无人机送快递的消息引发关注。但据报道,就在第二天,就有一场由多方参与的小型航空器管控工作会议召开,有执法部门对这种飞行的不安全隐患表示担忧。

的 确,对于这样一种发展前景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新生事物,监管部门采取谨慎态度的确是必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禁止此类飞行,只是需要直面问题,让规则 与时俱进。中国民航局2009年6月26日下发的《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 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然而,无人机不能等同于航空器,其使用的空间也和航空器不同,应该得到单独的法律规 范。

的确,无人机将挑战一些既存的民法规则,比如建筑所有人对其上方的天空拥有多大的权利,低空能不能成为自由飞行空间,等等。不过,我们 可以对无人机带来的外部效应进行评估,比如对地面居民生活的影响等,不过这种影响应该不会很大。另外,无人机可能会侵犯隐私权,但这一点可以通过限制无人 机的使用范围和功能来解决,比如规定只有媒体拍摄等少数行为可使用无人机,而媒体要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以此来使无人机的负面影响最小化。当然,如果 低空已经有一定的商业开发用途,那么无人机的飞行就需要尊重已经存在的权利。无人机还需最大程度地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

在这方 面,我们可以学习目前使用无人机的前沿国家——美国的经验。美国目前操作和使用无人机需要取得特殊营业执照,但美国正在不断地把无人机运营纳入美国商用空 间体系,为大规模的商业化应用铺平道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与没收行为”,公众可以援引此条来对抗无人机的滥用,而具体的案例将界定合 理的规则与边界。 

归根到底,规则应该适应形势,无人机是人类利用空间中蕴藏的财富,把低空的经济价值开发出来,是积极的创新。未来,低空使用权应该作为 一个专门问题提上研究日程,出台细化的规则,与无人机产业的发展相适应,让人们充分享受到无人机的好处,也刺激这个产业在中国的发展和自我创新。这既符合 政府民间创新的宗旨,而且也能让其发挥更大作用,比如政府利用无人机来发挥气象预测、农业监测等公共职能,也能大大提高行政效率。(编辑 祝乃娟)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502/10/9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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