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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安全 我国限制出口无人机和高性能计算机

发布日期:2015-08-03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附件2

【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许可程序】

一、从事本公告所列物项出口的经营者,需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附件1所列物项出口。有关登记事项参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执行。

二、从事本公告所列物项出口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相关物项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出口,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本公告所列物项出口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四、本公告所列物项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的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文件资料保存的年限等,参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所列物项出口时,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508/03/10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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