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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飞行安全

发布日期:2015-10-16  来源:全球无人机网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五、政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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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制方面,目前国外无人机监管政策紧松各异。今年2月,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出台商业无人机监管草案,规定所有无人机须在操控员的视线之内飞行;相反,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对无人机的监管政策则较为宽松,例如在加拿大只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那么无人机的商业运营都是合法的。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2013年出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管理问题进行了规定。《暂行规定》第5条第1款指出了无人机“无须证照管理”的三种情况,包括“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在视距内运行的微型无人机”和“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其次,《暂行规定》根据飞机质量大小将无人机划分为“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和“大型无人机”四类。其中,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质量小于等于7千克的无人机”。也就是说,当空机质量小于等于7千克的无人机在驾驶员目视视距内半径500米,相对高度低于120米的区域内飞行时,该无人机驾驶员无须证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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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人机飞行活动,中国民航局在《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该《办法》第三条明确: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而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对于“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有明确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另外,该《条例》在“飞行活动的管理”中明确: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长期以来,无人机的安全性一直遭到相当一部分人的质疑,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无人机在民用领域的应用。但无人机技术在进一步提高、相关法律逐步完善、民众飞行安全意识日益加强,其当前所存在的一些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也较容易通过技术手段来得到控制或缓解,因此从总体上讲是瑕不掩瑜的。今后,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运用的成熟,民用无人机的安全性也会不断提高。解决了后顾之忧的无人机,在未来会更加卓越的应用于我们生活的每一个领域。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510/16/12091.html
标签:  无人机飞行安全 黑飞 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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