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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航局运输司无人机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发布日期:2016-01-05  来源:民航资源网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2015年12月30日,民航局运输司组织制定的《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无人机行业中引起了巨大反响,很多无人机厂商也提出了各自的意见,此事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事件进展:
  2015年12月30日:
  民航局运输司组织制定了《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年1月1日:
  全球鹰(深圳)无人机有限公司余景兵对《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多条意见。
  2016年1月2日:
  24家无人机厂商赞同余景兵看法,厂商联合签名向民航局运输司提出意见。
  2016年1月5日:
  联合签名厂商数量升至109家。  
  欢迎民航局对无人机企业运营活动进行管理,有效的管理会规范无人机行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改善社会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个人意见如下:
  1.标题中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正文中又改为“无人机”,请问本文到底是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还是规范“无人机”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定义在哪?范围包括哪些?顾名思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包括“无人机”,但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等于“无人机”,“无人机”的定义和分类在哪里?什么是无人机?既能娱乐又可以干活的带摄像机的飞行平台算不算无人机?多大的算无人机?无人机有哪些分类?希望民航局运输司可以严格定义和界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机”。
    2.《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限定了“无人机的经营活动范围”,我们的疑问是:根据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于2003年01月10日联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理解,“通用航空”主要指的是除公共航空运输业务以外的“有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条例》中对无人驾驶设施如“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还特地做了详细规定,那么对于近两年在国内发展如火如荼,风起云涌的无人机行业,解决大量就业,促进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兴朝阳产业,10多年前立法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并没有关于无人机的详细规定和立法,希望民航局可以做好详细调研,先完成无人机的相关立法程序,再出台具体规定!
  3.《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无人机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众所周知,常规通航企业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和《适航证》非常困难,没有两三年功夫是搞不定的,更何况“无人机适航管理的法规”在哪里?无人机企业如何办理适航证?没有无人机适航的法律法规,没有适航办理程序,现有的无人机制造企业和无人机经营企业怎么办?暂停生产,暂停经营?等待这些法规出台?
  4.《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七)款规定“需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基本上大部分无人机都是靠无线电控制的,这个规定其实是为无人机企业发展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因为“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如果可以规定哪些无线电频段可以民用,其它频段禁用,否则严格执法,这样就给无人机企业减负了。
     5.对于无人机管理的意见:在今年的通航发展峰会上,中国AOPA无人机管理办公室发布《2015中国无人机报告》,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目前我国90%的无人机主要运行于150米高度以下,9%的无人机主要运行于150米高度到1500米高度之间。此外,报告还指出,我国的无人机重量在25公斤以下的占到在90%以上,25公斤到150公斤的无人机约占9%。所以,建议咱民航局运输司做好详尽调查,走群众路线,能针对无人机大部分应用出台简化易执行的政策,这样既能保障公共安全,又能让无人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比如说对空机重量小于25kg,飞行高度小于150米的无人机采用GPS/北斗定位云端管理系统,所有无人机用户必须系统注册,实名登记,飞机上标示,云端系统中针对机场、军事保密单位、政府、危险品存放点等不准无人机飞入的空域画出禁飞区,无人机可以自动规避禁飞区;再如针对空机重量小于25Kg的农业植保无人机能适航豁免,因为这种无人机也就离地3~5米高,而且农田作业属于空旷无人区域,这样做,有利于解决农业机械化/现代化最后一公里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农林喷洒作业时效性强,时间紧迫,劳动力短缺问题。
  6.《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安全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一个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去公安机关要跑两趟的话,四个人办理就要累计跑八趟,如果户籍在内地,还需要回内地办理,其实我们不必要人为设置这些障碍。建议民航局对于无人机经营活动简化或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不应当把无人机像通航那样管起来。
  7.《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使用无人机为7KG以下或植保无人机的,驾驶员无须执照”,这个规定是有问题的。空机重量7kg以下无人机超视距飞行,飞到2、3公里以外,如果驾驶员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无人机一旦坠毁将会造成不可预知的灾难!另外,这一条中植保无人机还没有界定空机重量,无人机类型,无人机大小。如果起飞重量大于100kg的植保无人机驾驶员没有证照管理,岂不更可笑吗?以目前植保无人机技术,所有植保无人机都可以在空中任意飞行,没有证照管理,会极大的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植保无人机驾驶员除了无人机驾驶技术学习外,还必须懂得农药毒性和中毒后急救措施,如何避免农药中毒危险。所以建议7kg以下无人机超视距飞行或在人口稠密区飞行的驾驶员以及农林植保无人机作业驾驶员必须证照管理,接受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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