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适航政策中国篇

发布日期:2016-07-13  来源:航空知识  作者:邢强博士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无人机适航政策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CW-20油电混合动力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

我国把民用无人机纳入通用航空器的范畴来管辖。民用无人机的使用要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来进行。

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规定:“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这两项规定分别从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两个方面阐明了民用飞机在飞行前要进行申请的要求。

2013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该规定提到:“下列情况,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

◎A.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在视距内运行的微型无人机;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规定中所说的“在视距内运行”的范围具体指的是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500m,相对高度低于120m的区域。而“微型无人机”则是指空机质量小于等于7kg的无人机。而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无人机的操纵员则必须持有相关执照,并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和身体条件等方面的检查。

无人机适航政策

▲北京艾森博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植保无人机正在编队飞行。艾森博是国内无人机农业植保领域的首家新三板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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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无人机适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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