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无人机
工业无人机
军警无人机
娱教无人机
水下无人机
反无人机设备
无人机配件
无人机租赁
无人机培训
当前位置:全球无人机网 » 无人机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盘点 | 2018年无人机新政逐步完善,行业难再“任性”

发布日期:2018-12-08  来源:宇辰网  作者:刘蕾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无人机监管一直以来都与整个无人机产业的发展紧密相连。

民用无人机作为一种相对新兴且用途广泛的民用航空器,作为可以影响到国家空域安全的空中运行设备,其管理问题是我国民航部门工作的重点。

 

▲日前,唐山审理了一起无人机“黑飞”案件,四名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图 来源网络

近年来,在无人机产业迅速崛起、无人机用户群体不断壮大、旺盛的市场需求催生大批运营企业大背景下,我国对无人机产业的监管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无人机管理的探索之路日渐明晰。

今年6月份,宇辰网发表的文章《进展中的适航审定,渐明晰的无人机监管》围绕适航、注册、空域管理、运行管理、飞行执照管理等方面对我国无人机监管做了梳理。时隔半年后,我国无人机监管又发生了哪些变化?

在此,本文在前文的基础上,综合盘点了2018年的监管新动态,为广大读者做一次全面汇总。

2018年之新政策出台 

一、无人机经营

概述: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除外)。

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此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根据该《管理办法》,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在线申请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也于2018年6月1日正式上线。

登陆这个系统后,申请人在线填报企业法人基本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等信息,就可以实现经营许可证的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审核和在线颁证。许可部门必须在20天内完成审查后,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下载并打印“电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原因。申请人和管理部门全程背靠背,无纸化。

二、无人机制造企业

概况:11月23日,工信部官网文件发布,进一步加强无人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加快培育优势企业,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工信部组织编制了《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以征集意见。

 

此次公示要求,制造企业必须具有无人机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当年总营业额的4%;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拥有无人机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中授权专利不少于50项(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且3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企业所制造的无人机应具备敏感地区飞行限制功能和与用途匹配的感知避让功能,并具有唯一产品编码,满足身份识别要求。

无人机行业已经呈现从消费为王逐步转向多元化应用的趋势,届时会有更多的企业加入无人机行业,此时出台《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不仅是提高入行门槛,也是为了间接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对未来无人机的创新持久发展意义重大。  

三、《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概述:该条例是我国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对无人机管理与发展做出部署。

 

1月26日,中国民航局印发了“关于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和轻型、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的划设原则,规定了无人机隔离空域的申请条件,以及具备混合飞行的相关要求,基本满足了各类无人机飞行空域需求。

条例的管理对象全面覆盖各类无人机,范围由250克以下至150公斤以上,包含民用、警用、军用等不同类别。条例明确,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

根据重量、速度等因素,无人机被分为五大类: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

条例充分尊重现有的空域管理特点,在维持整体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对120米、50米的安全高度进行了突破,向轻型无人机和微型无人机释放120米以下、50米以下的空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疏导了正常合理的飞行需求。

▲大疆GEO系统/图 来源网络

条例明确,除空中禁区、机场、军事禁区、危险区域等周边一定范围内,微型无人机无需批准可以在真空50米以下空域飞行,轻型无人机可以在真空120米以下空域飞行。

该规定一方面督促用户掌握必备的理论知识与实操技术,以此提升无人机的安全运行率;另一方面大大减轻了普通娱乐消费者的培训成本负担。

四、民航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概述:《裁量基准》以“公安要严打”为准则,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为民警执法执勤提供精确指导。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紧跟新形势发展,对非法飞行无人机等新近较为突出的危害民航运输安全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梳理,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造成的损失多少和对运行安全的危害程度针对性的设定了处罚裁量的标准。

《裁量基准》中与无人机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航空器,对航空器设置障碍或者放飞无人机,干扰、阻碍航空器正常运营。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第十四条 违规飞行无人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以下情形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规飞行无人机的; 

(2)在警卫活动现场进行违规飞行的; 

(3)出现坠地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扰乱单位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的。 

2、以下情形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1)未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取得资质,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 

(2)大型活动期间,在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规飞行无人机的。 

3、有涉嫌犯罪的情形,及时立案侦查: 

(1)非法飞行无人机,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 

(2)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开展无人机管理活动中,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飞手证照管理

概况:8月14日,民航局网站发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民航局授权行业协会颁的现行有效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自动转换为民航局颁发的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原合格证所载明的权利一并转移至该电子执照。

通告对无人机进行了分类。

 

通告拟对编队运行的无人机做出规定,重量按照总重量计算;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该版本通告拟将载人无人机纳入。

 

执照有效期及其更新。

 

简单来说,除了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的三种情况外,其他情况下无人机驾驶员均由局方实施管理。

此次修订,明确了民航局的监管地位,同时也肯定了中国AOPA在接受民航局授权,开及展无人机驾驶员证照管理,协助民航局深入创新监管模式探索中取得的经验与成绩。

自2014年相关工作开展至今,全国已经审核通过300余家训练机构。各训练机构已经累计培养无人机驾驶员近3万名,极大地推动了民用无人机行业的快速发展。

2018年好事频出,不少政策已经提上日程,不知何时能顺利落地,我们拭目以待。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812/08/46421.html
标签:  无人机政策
0相关评论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全球无人机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图文推荐

推荐品牌

关于本站

合作服务电话

  • 客服热线:0755-23779287
  • 展会负责:18682042306
  • 广告合作: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展会合作: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公众号/APP下载


    (公众号)


    (Android下载)

Copyright©2005-2021 81UA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和使用全球无人机网,即表明您已完全接受和服从我们的用户协议。 SITEMAPS 网站地图 网站留言
运营商: 湛江中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全球无人机网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3038372号-1 
全国公安机关 备案信息 可信网站不良举报 文明转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