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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风险无人直升机系统 适航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0-02-27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关于就《中高风险无人直升机系统适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国内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经研究,我司组织起草了《中高风险无人直升机系统适航标准(试行)》草案,现就该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下载(http://www.caac.gov.cn/HDJL/YJZJ/)。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按要求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附后),此外,任何个人对于该草案有意见与建议,也请填写《适航审定政策意见反馈表》。请于2020年3月24日前将意见发至邮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并注明邮件标题为“中高风险无人直升机系统适航标准(试行)反馈意见”。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2020年2月25日

A 章 总则
 
UHS.1 总则 (a)本标准规定了颁发和更改中高风险无人直升机系统设计生产批准的适航 标准。 (b)保留。
 
UHS.3 适用范围 (a)高风险条件下的无人直升机为 A 类,中风险条件下的无人直升机为 B 类。 标准中未标注适用性的条款,A、B 类通用。 (b)标准主要针对传统构型的无人直升机,包括单旋翼带尾桨、共轴双旋翼、 纵列双旋翼、横列双旋翼。 (c)在运行期间,本规章的适用范围包括视距内飞行和超视距飞行,不包括 人员运送、结冰条件下飞行和特技表演。

 B 章 飞行
 
总则
 
UHS.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 本章的每项要求,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重量和重心的每种 相应组合,均必须得到满足,证实时必须按下列规定: (a)用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无人直升机进行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与 试验同等准确的计算; (b)如果由所检查的各种组合不能合理地推断其符合性,则应对重量与重心 的每种预期的组合进行系统的检查。
 
UHS.23 经过批准的运行包线 申请人必须明确经过批准的运行包线范围,需要对在此范围内的安全飞行、 正常和紧急情况下飞行以及应急恢复能力进行分别阐明。 在明确的包线内,申请人必须考虑到环境条件,如风速情况等。

UHS.25 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重重量)必 须这样制定:
(1)不大于: (i)申请人选定的最重重量; (ii)设计最大重量,即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重量;
 (iii)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重量。 (2)不小于下述各项之和: (i)按 UHS.29 确定的空机重量; (ii)满燃油状态下燃油的总重量; (iii)满滑油状态下滑油的总重量; (iv)可卸配重的重量。 (b)最小重量。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要求的最轻重量)必 须这样制定: (1)不大于按 UHS.29 确定的空机重量; (2)不小于设计最小重量,即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和飞 行要求的最轻重量。  
   《中高风险无人直升机系统适航标准(试行)》.pdf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2002/27/69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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