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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9-04-17  来源:通航政策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4月15日,中国民航局印发通知,就飞标司修订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新版《规定》将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定义为“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管理,在总结前期授权符合资质的行业协会对部分无人机驾驶员证照实施管理的创新监管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飞行标准司修订了咨询通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engming@caa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4月15日


附件:P020190416324184061903.pdf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 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 (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 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 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 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 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 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 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 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 员监管体系。

 

亿航电动载人级自动驾驶飞行器(Autonomous Aerial Vehicle,AAV)

修订版《规定》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 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904/17/55073.html
标签:  民航局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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