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飞行国际》2007年12月3日报道] 欧洲无人机规范的基本出发点是:出于ATM(空中交通管理)考虑,必须对无人机的使用进行分类,而这应该在飞行规则基础上进行,即适用于使用空中交通(OAT)的仪表飞行规则或目视飞行规则。
其含义之一是无人机的地面指挥官应具有飞行有人机时具有的间隔能力,如决定是否目视气象条件正向仪表气象条件改变,以及无人机应遵守适用于空域中其他飞行器的通航权(right-of-way)规则。
最后,在控制链失效情况下,无人机必须具有“一种使用备份模式,即能确保无人机在操作员与无人机间的控制数据链完全失效情况下转换到自主飞行。这一使用备份模式应能确保空域中其他飞行器的安全。”其中部分内容是感知与规避能力。(中国航空信息中心 吴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