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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手"无法"管理 《民用航空法》有"系统漏洞"需修复

发布日期:2016-06-12  来源:无人机系统标准化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此外,由于《民用航空法》并不涵盖无人机驾驶员,该法所规定的“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对无人机驾驶员的适用,也必须得到重新审视和论证。(此处应有赞!)

目前仅有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的《轻小无人机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实施对无人机运行的管理。而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无人机驾驶员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尚在征求意见中(征求意见至2016年6月30日)。

然而现如今,随着无人机的快速发展,无人机的功能和价值应引起法律层面的重视,特别是无人机有可能作为“恐怖主义”的利器,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因此,针对无人机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进行重新立法或修订法律,实现严控非法操纵,保障正常使用,应当引起广泛的重视,甚至作为立法领域的当务之急。

(1690字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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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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