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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若击落中国无人机所产生的七大严重后果

发布日期:2013-10-29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1987年12月9日,苏联空军图-16J侦察机进入日本冲绳本岛附近领空,航空自卫队那霸基地第302飞行队F-4EJ战斗机升空并发射20毫米机关炮实弹和曳光弹对其进行了警告射击。据《朝日新闻》前主编船桥洋一的《同盟漂流》记述,当时飞行员的上司告诉他:单纯的领空侵犯是不能对飞机开火的,但是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的情况下可以开火,可什么时候是紧急避难、什么时候是正当防卫,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从原则上讲,按照日本现行《自卫队法》,在和平时代,对于进入领空的飞机,就是首相下令,也是不能击落(紧急避难和正当防卫除外)。

文章指出,无人机更使日本头痛,因为无人机没有飞行员,很可能不回应无线信号和警告射击,因此现在日本试图修改法律,使武器使用的权限更加明确。如果无人机持续侵犯领空,并可能对国民的生命、财产产生重大危害时,可以击落该机。但是究竟什么情况属于“可能对国民的生命、财产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界定起来比较难,而法律的制定可能更需要时间。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310/29/6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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