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改处:
1)标题
新《规定》将原来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更改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2)适用范围
新《规定》增加了适用无人机分类。
3)备案制度
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了分类管理,增加了管理备案制度,提出Ⅰ、Ⅱ类(即7公斤以下)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4)行业协会规定
建立驾驶员考试体系和标准化考试流程,可实现驾驶员训练、考试全流程电子化实时监测;建立驾驶员管理体系,可以统计和管理驾驶员在持证期间的运行和培训的飞行经历、违章处罚等记录。
5)其他
删除了原规定中第8条“运行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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