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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字解读:民航局无人机管理新规——考证、经营、空域等热门话题

发布日期:2018-06-01  来源:无人机世界  作者:admin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5月30日,无人机世界邀请到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分会总干事王霞、副总干事孙卫国为大家解读《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我们也邀请到深圳市慧飞教育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何文妙,主持本次微信公开课。以下是分享实录。 

 

何文妙: 

 

感谢无人机世界组织的这次公开课,也很荣幸能让我作为主持人与各位领导、专家和无人机行业从业者做一次深度交流。

  

先介绍一下我自己,我是今天公开课的主持人何文妙Maggie,在无人机行业从业多年,目前是深圳市慧飞教育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最近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逐步规范化无人机行业的生产与经营,对于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是一件好事,整个行业也将迎来新的春天。作为无人机行业从业者,相信大家对于最近出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都有不少疑问和问题,对于政策的理解也可能有所偏差。因此非常感谢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分会的领导抽出宝贵的时间给大家做政策解读。

  

今天的分享主要围绕这几部分:

  

问题一:新的政策新规都是哪些部门颁布的?监管部门分别行使哪些职能?

问题二:我们需要关注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问题三:这些政策规定能帮助我们解决什么问题?

问题四:无人机从业人员有哪些容易犯的错误或者容易忽视的法规要点,需要引起注意?

  

今天的公开课分为三个环节:

 

14:30-15:50 嘉宾主讲,全体禁言。

15:50-16:20 Q&A环节,主持人将此前大家提交的问题,逐一向领导提问。同样禁言。

16:20-16:30 自由提问时间,自由交流。嘉宾可以选择回答

 

今天将为我们分享的是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分会总干事王霞、副总干事孙卫国。

 

我先跟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的嘉宾:

  

王霞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航分会总干事

曾任中国民航大学通用航空学院副院长,主持多项省部级科研课题

发起并主持近10年《中国通用航空发展报告》的编辑和出版

  

 

孙卫国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航分会副总干事

曾任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副局长

1970年入伍,长期在空军和总参机关工作

曾参与组织国家空管建设规划、空管体制改革、高度层改革、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等工作

 

何文妙:

  

我们首先请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分会总干事王霞来给大家做相关政策解读。

  

王老师: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市场增长迅速,其在农业、电力、测绘、安防等领域的应用日益成熟。据预测,2017-2021年,我国行业级无人机市场规模,将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并大有在通用航空、货运航空等诸多领域,替代有人驾驶航空器的趋势。与此同时,无人机行业的飞速兴起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等问题。特别是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相关规定始终是一个空白。这使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营监管问题始终没有一个适用的标准。

 

三年前,相关管理部门对无人机的管理设计,很多是参照有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模式,导致有些经营手续比较繁琐。社会也有较多的反对意见。2016年运输司委托通航分会对无人机企业进行调研,组织召开研讨会,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经过广泛的征询意见,此次发布的《办法》几易其稿,已经极尽简化,尽可能地降低门槛、简化内容、减少程序、方便用户。

  

5月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面向200多家无人机企业进行测试,通航分会协助民航局做了一些信息审核等辅助性工作。在测试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对无人机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为此今天我首先针对该项工作与大家介绍,将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办法》中,对无人机运营商如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

  

首先讲讲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企业使用无人机从事航拍活动,需要获得空域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批准条件之一是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要列明“空中拍照”等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而此项登记需要依据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予以确认。最让他头疼的是,这样的经营许可证并没有途径获得,即使是从事一些像《航拍中国》这样的大型国家级航拍项目,都无法从正规渠道进行申报。这样一来,事实上企业一直以“飞行演示”的名义规避管理,处于被动“黑飞”的状态。

  

《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航法》第147条第二款“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而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45条第三款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办法,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关于“系统”的使用。

  

系统的功能完全可以实现经营许可证的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审核、在线颁证。许可部门须在20日内完成审查后,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下载并打印“电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原因。申请人和管理部门全程背靠背、无纸化。这种在现有法律所能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简化程序、手续,利用信息化手段便利行政相对人在线提交申请的做法,可以不出门就能够办理申请,有效平衡了政府的监管职责,充分考虑到了监管对象特征和需求,是一种非常值得称道的做法。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806/01/37348.html
标签:  无人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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