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无人机
工业无人机
军警无人机
娱教无人机
水下无人机
反无人机设备
无人机配件
无人机租赁
无人机培训
当前位置:全球无人机网 » 无人机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无人机的法律航道

发布日期:2017-09-20  来源:刘云生  作者:刘云生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无人机的法律航道

无人机(资料)

无人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可以有效防范“黑飞”,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还可最大程度开放空域。

■ 刘云生

日前,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告,对无人机的生产、使用进行全方位规范,无人机进入平民化时代,也开始进入法制化时代。

无人机的高度智能化、人性化,不仅反映了科技的进步,也带来了生活日常的急剧改变。急需的文件可以瞬间送达;九十九朵玫瑰也可以有更浪漫的激情表达;蓝天翱翔,解除飞手的心理压力也成为新的时尚。

不容忽略的是,如果缺乏法律调控,凌空而起的无人机可以显个性、秀创意、飞梦想,但也会带来诸多社会风险和道德风险。

无证照要求,低成本,易携带,高科技带来的便利、迅捷是无人机市场不断扩张的动力。但低空飞越,无人机上的智能摄像机既可以拍到美景美图,也可能拍到一般民众不愿为公众所知悉的隐私;既可能拍摄滚滚红尘中车水马龙,也可以定位深情蜜意的热恋情侣;既可以居高临下完成科学监测,也可能扫描到敏感的军事秘密。

当你小窗独坐,浅斟低唱时,无人机从天而降。面对幽光闪烁的摄像头,每一个人的闲情逸致都会被消解于莫名的愤怒、焦灼、恐惧之中。

更何况,无人机上能负载智能化摄像头,还可能负载致命的炸弹甚至杀伤力极强的其他武器。

高科技是把双刃剑,只有通过法律的调控才能扬长避短,抑恶扬善。换言之,无人机无照飞行并不代表空域自主。深圳市无人机立法就充分显示了主体行为自由与公法管控之间的互动关联。其中尤为值得留意的是以下几方面:

第一,主体限定。比如生产厂家必须严守特定的技术规范,无人机机主应当推行实名制、飞手年龄应当在16周岁以上,否则必须有合法的监护人监护,这些条文都是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规范,体现了社会义务和法律义务的高度一致性。

第二,飞行高度控制。是否拥有无人机,是每一个公民的自由。但无人机的自由天空有多高?为了防范公共危险,“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无人机只能在昼间目视范围内飞行,其飞行半径也不得超出500米,且相对地面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第三,设立禁飞区与限飞区。无人机带来了飞越梦想的快感,但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所以,发达国家一般都设立了禁飞区与限飞区。本次征求意见稿,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最低标准:无人机不得进入民用航空航路、航线;不能接近铁路、高速公路以及水上航路、航线及其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能飞临党委和政府、军事管制区、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贮存、监管场所等重点敏感单位、设施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也不能出现在大型活动现场、交通枢纽、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第四,确立行为边界。任何一场技术革命都可能带来思想的解放和思维的变化,随之而起的就是行为方式的转换。无人机带来了高效、迅捷的生活节奏,也迎来了休闲解压的新风尚,但世间万事,有一利必有一弊。为了将高科技带来的可知或不可知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征求意见稿”通过系列法条确立了无人机的行为边界。

首先,不得改装、破解无人机机体和密码,避免无人机沦为实施反社会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帮凶”。

其次,限定无人机智能送货的空域范围。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年初推出无人机飞行指南草案,暂缓无人机货运审批。但在中国,今年6月,顺丰物流无人机示范运行区的空域申请部分得到了批复,无人机可以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五个乡镇从事低空货运。8月29日,陕西省更向京东颁发覆盖陕西省全境的无人机空域书面批文,这是国内第一张覆盖全省范围的无人机空域批文。

作为特大型城市的深圳,人口高度密集,是否批准无人机进入物流领域,尚需小心斟酌。

再次,技术强制。比如无人机必须内置禁飞区,一旦GPS信号发现禁飞区、限飞区则须自动返航。“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为了确保地面人员的安全,在地面以上2米范围内水平运行多旋翼无人机应当加装螺旋桨防护设备。

最后,行为禁止。“征求意见稿”在第三十条明确禁止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以及侵害民众权利的飞行行为。比如不能偷拍军事设施;不能投放包含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宣传品;不能运输、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等。同时,也不能任性“飞入寻常百姓家”,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总体而论,深圳市将无人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可以有效防范“黑飞”,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还可最大程度开放空域。(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709/20/25922.html
标签:  无人机监管
0相关评论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全球无人机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图文推荐

推荐品牌

关于本站

合作服务电话

  • 客服热线:0755-23779287
  • 展会负责:18682042306
  • 广告合作: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展会合作: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公众号/APP下载


    (公众号)


    (Android下载)

Copyright©2005-2021 81UA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和使用全球无人机网,即表明您已完全接受和服从我们的用户协议。 SITEMAPS 网站地图 网站留言
运营商: 湛江中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全球无人机网 
ICP备案号:粤ICP备15079343号 
全国公安机关 备案信息 可信网站不良举报 文明转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