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航局颁发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规定:
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
(二)有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三)有可使用的机场、空域和地面保障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使用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不要求其具有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航空人员也无执照要求。
办事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汇总全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和管理工作。
1、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申请书》,并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民航总局130号令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
2、经核准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经核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已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于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民航总局130号令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经受理机关核准后,予以换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4、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其名称、航空器所有权、地址等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相关事项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受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受理机关核准后,予以变更,并换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
附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申请书
申请序号: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定)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承办人
1、申请类别:单位登记□ 个人登记□
2、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
单位联系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单位/申请人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4、联系电话:
传真 :
电子邮件地址:
5、航空器使用基地 (机场)名称:
6、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号:
航空器适航证号:
机载无线电台执照号:
7、航空器型号和机号:
8、证明文件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企业的工商执照
□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 □社会团体登记证
9、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理由,包括:活动目的、宗旨、经费来源、组织机构、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10、申请人按照《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在开展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时,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请填写 :
□同意承担 □不同意承担
11、申请人声明 :
兹证明 , 上述所填各项和提供的材料属实 , 并对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职务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本表复印有效)
附2: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汇总全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项目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自用公务飞行、搜索救援飞行、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航空运动训练飞行、个人飞行与娱乐飞行活动。
上述未包含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项目,由民航总局确定。
第十条 单位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单位章程和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四)负责人和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人员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五)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目的、宗旨和其活动与本单位业务的关系;
(六)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经费来源和支付方式,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
(七)拥有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八) 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飞行人员的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九) 拟使用机场的情况;
(十)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本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居住地址、联络地址;
(四)本人简历和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五)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目的和经费来源,以及投保的地面第三者责任险证明复印件;
(六) 拥有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超轻型飞行器除外);
(七)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具有的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飞行驾驶执照(复印件) ,但民航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规定的超轻型飞行器的除外;
(八) 拟使用机场的情况;
(九)本人拟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时委托保障机构情况和协议、活动的项目范围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四条 经核准符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条件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 住所
(三) 使用的基地机场
(四) 使用的航空器型号
(五) 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六) 活动范围和项目
(七) 登记编号
(八) 登记类别
(九) 活动期限
(十) 登记机关和登记日期
经核准不符合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条件的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